第5章 CDIO理念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杨帆

摘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要求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从传统的通识教育模式向应用型法律人才模式转变。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教育理念的转变。本文将CDIO工程教育改革的理念引入法学教学中,构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对培养目标重新定位、课程设置重新架构,实施项目教学和多元化的考核评估体系,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法律人才,从而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

关键词:CDIO模式;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学

为满足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于本地,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培养综合素质优良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就当前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而言,推行法学实践性教学已成为共识,但具体运作中,出现了培养模式不清晰、系统性较差、教师单兵作战、选用教学方法混乱等突出问题。笔者将CDIO工程教育改革的理念引入法学教学中,构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对培养目标重新定位、课程设置重新架构,实施项目教学和多元化的考核评估体系,从而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一、源起

CDIO教育理念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美国著名哲学家、实用主义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杜威的“从做中学”(learning by doing)。杜威批评传统教育,认为传统教育传授过时的死知识,以教师为中心,教育脱离社会生活,学习和活动严重脱节,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和能力的发展。杜威强调教育应与实际的社会生活协调一致,注重实际有用的科学知识,提倡生动有效的教学方法。这种教育强调把知识和社会活动、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增强经验,习得知识技能,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个人的直接的主观经验尤为重要。杜威认为,“教育即生活、教育即成长、教育即经验的改造”,应用在教学上便是“从做中学”,也就是“从活动中学”“从实践中学”“从经验中学”。杜威提出“教学应从学生的经验和活动出发,使学生在游戏和工作中,采用与儿童和青年在校外从事的活动类似的活动形式”[1]。杜威称“从做中学”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做的过程(教学过程)有五个阶段:一是要安排真实的情景;二是在情景中要有刺激思维的课题;三是要有可利用的资料以作出解决疑难的假定;四是要从活动中去证验假定;五是根据证验成败得出结论[2]。这个过程是取得经验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学与做的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相比“从听中学”,“从做中学”是一种更好的方法,它让学生把在学校获得的知识与社会生活中的活动结合起来,让学生学会解决实际问题、提出问题,再按照科学的方法处理问题,不断丰富自己的经验。

从2000年起,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联合瑞典三所大学(查尔姆斯技术学院、林克平大学、皇家技术学院)合作开发了一种全新的工程教育理念,称为CDIO(conceive-design-implement-operate)。CDIO以产品构思—设计—实施—运行的生命周期为载体,让学生主动参与其间的方式学习工程。其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动手实践、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CDIO教学大纲涵盖一个现代工程师应具有的科学与技术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各个方面,做到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专业学习与素质教育、学习能力与创新思维培养的有机结合,建立一个清晰、完整、系统和详细的工程教育目标。

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也就是说,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学。我们应将教育理念从以教为主转变为以学为主,将法学教学重新定位、课程重新设置,构建一种与CDIO接轨的全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使CDIO大纲中的各种能力能够在法学教育中得以实施。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一)培养目标重新定位

我国法学本科阶段的学生基本都直接来源于应届高中毕业生,阅历浅,社会经验和常识欠缺,如采取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学生理解、掌握知识的质量较差。而统一司法考试则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服务于司法实践,以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凡不能通过资格考试者,将无法进入法律界。就这一现实来说,法学培养目标重新定位具有现实价值。

笔者认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是从单一到综合、从简单到复杂,是相互影响、层次递进的一个完整的实践能力培养体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教学设计的一体性。即应当把本科四年的实践方案通盘考虑,并且“根据教学内容的循序渐进和学生认知水平的梯级提高过程,制订出科学、完整、不断线的大学生在校四年期间的实践教学计划与理论教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使这两种计划方案浑然一体”[3]。②学生主体的参与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以参与式理念为导向,重视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参与度,从而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学生选择教师、安排学习进程的权利;教师要评价学生,学生也要评价教师[4]。③能力培养的综合性。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发现和发展的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法学教育的结构和现实性状况,笔者认为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就是为全面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服务,为解决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结合服务。

(二)课程设置重新架构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体工程应当包括理论知识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二者是并行不悖、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通过构建“法学+实践”的课程体系,充分和有机地把二者结合起来,以实现法学教育目标。在实际运作中,实践性教学应贯穿、渗透于法学教育的全部过程,主要针对专业思维的训练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理论教学也不会丧失其基础性地位,其将始终作为实践性教学的理论铺垫。

以杜威为代表的学生中心课程理论提出,课程与教学必须考虑到学生的思维方式、兴趣和需要。因此,课程设置的重点应是建立起立体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学活动体系,即采用“纯理论课堂教学—面向实践案例教学—模拟实践教学活动—了解实践教学活动—参与实践教学活动”,并通过建立一种反馈机制,以实现良性的互动与相互的影响与促进。在这一教学体系中,面向实践案例教学包括通过案例分析培养学生专业兴趣,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专业观念以及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凝练自己的专业方向;模拟实践教学活动包括教师主持的学生案例研讨会、模拟法庭等一系列活动;了解实践的教学活动包括到法院旁听案件审判、到司法实务机构进行调研等一系列活动;参与实践教学活动包括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法律咨询活动和司法实习等,其主要特点是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司法活动,直接面对当事人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学实施项目化

基于CDIO教育理念,学生不是教会的,是学会的,学生的能力是在实践中培养出来的。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以项目设计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目标,把专业所需的知识、应达到的能力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采取“项目研究式”教学方法,围绕某一项目而进行探究式学习。按照杜威的五步教学法,由学生自己创设情境、明确问题、提出假设、解决问题、检验假设,课程安排采取主题式(theme-based)循序渐进。

项目教学的关键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项目。通过项目的驱动,让学生更多地“问”“做”,以获取知识、运用知识、共享知识、传播知识。项目研究式教学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自己带着问题研究和解决问题的主动学习,学生获取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独立提出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得到提升。

项目研究式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洞察力,而且要设置符合教学目标的、可操作性强的研究项目,明确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评价方式,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所以,教师的职责不再仅是传授语言知识,而是促进者、协调者、合作者、倾听者和资源提供者。

(四)考核评估多元化

传统的成绩考核基本上是每学期由期终一次性考试确定,这种评价机制导致学生不重视课堂参与、交流和学习。而在CDIO模式下,课程的考核与评价不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而是根据学生的课内外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客观地评价,可以根据教学活动内容把平时测验成绩、课堂表现状况、团队协作成绩、自我评价指标等均纳入成绩考核中。另外,教师不再是成绩唯一的评定人,还要包括学生自身和学生之间的评价,采用学生自我评估、学生相互间的评估及教师对学生的评估等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标准也不再由单一的考试成绩评定,可以发展到对研究方法、学习过程、学习策略、项目参与度与贡献度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评价。

三、结语

CDIO作为一种新型工程人才培养模式已在全世界推广,目前已有几十所世界著名大学及中国大学全面采用CDIO工程教育理念和教学大纲,取得了良好效果,而且已经渗透到工程教育以外的各个学科。我国的法学教育正处在一个由“可持续”发展向“跨越式”发展的转型期,各学科的复合和融合以及国家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使我们有必要从不同角度重新规划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等。总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基于社会的需求,只有通过改革教学模式、重置课程内容、改善考核体系,才能适应社会需求,培养出更多的“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美]约翰·杜威.我们怎样思维·经验与教育[M].姜文闵,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0.

[2][美]约翰·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29.

[3]张森年.“‘感—行—思’三阶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与实践[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7):66-69.

[4]周金其,李水英,吴长春.“参与式”教学的理论与实践[J].高等教育研究,2000(3):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