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与证据
- 郑志刚
- 5136字
- 2025-02-27 09:55:43
4.3 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形式与企业集团的形成
这些富有的家族或个人以及机构(在我国则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各级国资委)作为控制性股东是如何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的呢?现实中,控制性股东可以借助形成各种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以及发行不平等投票权等来实现。通过这些形式各异的控制形式,控制性股东最终把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企业组成庞大的“企业集团”(business group)。
1.金字塔结构(pyramidal structure)
在金字塔结构中,最终所有者通过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所有权链条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图4.1揭示了处于金字塔塔端的最终所有者如何通过金字塔结构形成的所有权链条来实现对处于金字塔结构末端的企业的控制。最终所有者首先通过持有A公司的控制性股份实现对A公司的控制,然后通过A公司持有B公司的控制性股份来间接实现对B公司的控制,由此形成金字塔结构。因而,金字塔结构的典型特征是最终所有者通过控制一家企业来控制另一家企业,并以此类推。在最终所有者与其所控股的公司之间的所有权链条中至少存在一家公司。

4.1 金字塔结构
通过金字塔结构建立的庞大企业集团往往在一国国民经济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我们以韩国的三星集团为例。基于金字塔结构等复杂的所有权链条构建的三星集团,不仅其旗下大大小小的控股公司创造的产值占韩国产值的五分之一强,而且其业务经营范围从IT到餐饮各个方面。在韩国,不仅是三星离不开韩国,而且韩国(民众的生活和工作)也离不开三星。金字塔结构的层次可以从2层到多层,如英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子公司就一度多达11层。LLS(1999)的研究表明,在27个富裕国家中20个最大的企业中,有27%的企业是以金字塔结构实现控制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多次出台政策鼓励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在国企改制初期,一些优质资产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后包装上市,所谓“靓女先嫁”。剩余的部分则成为控股集团,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后来的国资委成为最终所有人。于是一条金字塔结构的所有权链条形成了。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整合,纷纷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在今天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资委不再面对一个个国有企业,而是直接监管一个个庞大的企业集团。我们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为例。截至2014年年底,隶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股9家A股上市公司,有112家生产经营企业,4家直管单位,6家海外企业,以及24个科研、设计院所。图4.2列示的是其中的一个控制权链条。我们看到在湖北沙隆达A股上市公司与最终所有者国资委之间至少存在4级控制链条。

图4.2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金字塔结构
2.水平结构(horizontal structure)
与金字塔结构相对应的是水平结构。在水平结构中,最终所有者通过直接持有每个集团成员企业的股份而实现对这些成员企业的控制。如图4.3所示,最终所有者直接持有集团成员A公司和B公司的控制性股份,形成水平的控股结构。

4.3 水平持股结构
民营企业大多采用这种控股结构。例如,山西美锦集团的成员企业主要是由家族成员来负责经营管理。不同家族成员分别负责不同的子公司,形成了美锦集团旗下规模大小各异的十几家公司,包括一家上市公司。
3.交叉持股(cross holdings)
交叉持股是指在金字塔或水平结构的基础上,被控制企业同时拥有其控制链上游企业的股份,形成另一条控制链。这种现象被称为交叉持股。交叉持股的出现使得原有的金字塔等控股结构变得更加复杂。

4.4 交叉持股结构
4.不平等的投票权(dual class stocks)
在一家发行不平等投票权股票的公司,持有A类股票每股只有1票的表决权,而持有B类股票每股有10票的表决权。通过发行并持有B类股票,这类股东成为公司事实上的控制性股东。由于该类股票虽然与其他股东的收益权(分红)相同,但其投票权,从而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影响力却高于其他股东,造成“同股不同权”的局面,在实践中被称为“不平等投票权”。由于这类股票的发行看起来违反了对投资者权利保护更为充分的“同股同权”原则,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禁止上市公司发行投票权不平等的股票。发行不平等投票权股票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股权被稀释,保持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排除短期外部盈利压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灵活性。由于不平等投票权的上述特征,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国家和地区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
不平等投票权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5.表决权代理协议
股东之间通过签订表决权协议而成为一致行动人,授权某位股东代表股东集体行使表决权。通过上述方式,最终所有者往往以较低的(持股)成本实现对公司的实质控制,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产生影响。在已经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通过签署表决权代理协议,部分股东一致行动,可以形成对控股股东力量的有效制衡。
6.超过投票控制的董事代表比例
在一家控股股东只持有30%的股份的公司中,如果由10人组成的董事会中有4个董事是在该股东推荐下加入董事会,这意味着,该控股股东可以在董事会相关决议的表决中产生高于实际持股比例30%的影响力,使其提案有不少于40%的可能性被通过。董事代表比例超过其持有股票的比例越多,意味着控股股东为获得公司控制力实际付出的成本越低,外部性越大。我们看到,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推出的“合伙人制度”使控股股东以有限的持股比例,实现了较大比例的董事会成员的推荐,在形式上与上述控制形式十分近似。无论是超过投票控制的董事代表比例还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都是在事实上推出了高于普通投票权的第二类或超级投票权,使控股股东利用有限的持股比例实现更大比例的股权控制。
7.家族成员出任CEO或董事长
在一些家族企业中,除了控股地位,在实践中往往还由家族成员出任CEO或董事长。虽然公司章程中规定CEO和董事长在董事会的表决中与其他董事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但由于对权威尊重的文化和董事长与CEO的潜在权利,董事长或CEO的意见会引起董事会更多的重视是不言而喻的。通过上述方式,家族对家族上市公司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控制形式不仅出现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欧亚等国,而且在以股权高度分散著称的美国也广为流行。Villalonga和Amit(2006)基于美国的证据表明,不平等投票权和不对称的董事会代表对公司价值增加具有负效应,但金字塔和投票协议对公司价值增加却具有正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