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1-2 报关和海关常识课件

一、报关

(一)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二)报关的分类

1.按报关对象分

可以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2.按报关的目的分

可以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3.按报关的行为性质分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

(2)代理报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①直接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②间接代理: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报关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个方面。

1.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根据海关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1)运输工具申报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还要应海关的要求配合其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其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2)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2.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包括:按照规定填制报关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并办理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等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办理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事宜。

海关对不同性质的进出境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报关程序和要求。一般来说,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或根据合同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的准备工作,或者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

(2)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报关单(证)是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情况的法律文书,报关员必须认真、规范、如实填写,并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准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对属于国家限制性的进出口货物,应准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件,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等;还要准备好海关可能需要查阅或收取的其他资料、证件,如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等。报关单证准备完毕后,报关人员要把报关单上的数据以电子方式传送给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其递交书面报关单证。

(3)报关电子数据和书面报关单证经海关审核后,在海关认为必要时,报关人员要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查验。

(4)属于应纳税、应缴费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

(5)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提取或装运货物。

除了以上工作外,对于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等,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等手续,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3.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自用合理数量原则。

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①“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是指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②“红色通道”(申报通道)适用于携运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申报单。

③海关在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须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携带者向海关做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并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4.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如实申报的原则。即任何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向海关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方可进行进出境活动。

(2)接受海关监管的原则。在海关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动均在海关监管之下,有关货物的各项活动应经过海关的准许,必要时应接受海关查验。

(3)海关放行后提取的原则。只有在海关按国家各项规定对申报情况和货物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并征收相应税费后办理放行手续的情况下,货物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方可对其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

二、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明确规定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其中报关企业又可分为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见图1-1。

图1-1 报关单位的类型示意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1.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最后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备案制,不需要经过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程序,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其中无进出口经营权(无登记备案表,从事非贸易性活动)的收货人包括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境外企业或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2)只能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3)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4)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5)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①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一个隶属海关到另一个隶属海关办理业务,应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②跨关区(在不同直属海关关区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获得注册登记许可,才能办理注册登记,才能设立分支机构。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②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③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与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与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⑤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三、海关

(一)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此条法规是对海关的基本性质做出法律上的界定,同时根据海关的性质表明了海关的法律地位。

1.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设立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主权的机关。

(2)海关作为国家机关是以监督管理进出境为己任的,这就明确地界定了海关的基本特点,也就是与其他机关的不同之处。

(3)海关是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说是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其行政执法职能明显,所以又称之为行政执法机关。

(4)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对其他进出口行政管理的再管理,是对其他行政管理的最后审查管理。

2.海关的任务

(1)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2)征税:征税工作包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代征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3)查缉走私: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除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统一处理。

(4)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二)海关的权力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权力主要有5项20多种。

1.行政许可权

包括对企业报关权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许可;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许可。

2.税费征收权

包括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对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

3.行政监督检查权

这是海关履行其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①检查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并应得到海关关长的批准;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进行检查,超过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应经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宅。

②查验权:是指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海关有查验权。

③查阅、复制权: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查问权:海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海关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⑤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违法案件时,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当事人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⑥稽查权:海关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及海关监管年限期满的次日起3年内,对有关企业进行稽查。

4.海关行政强制权

①扣留权:海关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扣留。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嫌疑案件、应扣留的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缉私局调查和处理。

②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海关对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货物,征收滞报金;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纳税人,征收滞纳金。

③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取货样;海关对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权施加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封志和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

④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物品,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变卖。

⑤强制扣缴和变卖抵缴税款权: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担保人,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其存款内扣缴税款;或者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者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⑥税收保全措施: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或者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5.海关行政处罚权

海关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以及尚未构成走私的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有权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的海关规章进行处罚。

除上述权力外,海关还有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缉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等;海关缉私局有对走私案件的调查权、侦查权,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权、预审权等。

(三)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我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该条文就是对海关的体制、海关的设置、海关执法的独立性做出规定。这一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海关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垂直的领导关系,这是符合海关基本性质的,也能适应海关实现其基本职能在组织体系上的要求。

第一,《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法定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也就是海关总署为中国海关的最高管理机关,是中国海关的首脑机关。这样在《海关法》中确定了海关总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国海关所实行的垂直领导体制,建立了海关总署与全国海关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是统一的、指挥是统一的,适应了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海关在组织机构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机构。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及我国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

第二,海关的设置。在《海关法》中确定设立海关的原则:一是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海关,适应了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沿海港口、与海洋相通的江河港口、与邻国交界或者相通的江河港口、边境火车站和国际联通火车站、航空港、陆地边境上的公路车站或其他国界孔道等;二是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这是根据海关监管业务的状况来决定的,不是对外开放的口岸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城市、地区也可设立海关。在过去,曾一度将在沿海口岸设立的海关称为“海关”,而将在内陆地区设立的海关称为“关”,现在已不这样区分,一律称为“海关”。

第三,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这是海关设置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确立海关的垂直领导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表明海关的设立是根据海关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决定的,不是按某一级的行政区划逐个地设立,也就是将设不设海关与行政区划分开,这是符合海关的性质和职能需要的。海关的隶属关系是垂直的,自成系统,并不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的地区来领导,这也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有助于海关自身形成法定的隶属关系,也有助于正确处理海关与所在地方的关系,因为有法可依,避免在隶属关系方面的混乱。

第四,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项规定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海关执法具有独立性,目的是让海关不受干扰地公正执法,同时这也对海关提出了严肃要求,就是必须依法办事,履行职责,独立地承担责任。独立行使职权,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地执行法律,不能怠于职守,也不得滥用职权;二是独立行使职权,有执法的独立性,独立地对法律负责,独立地、不受牵制地完成海关监管任务。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依法建立的垂直领导体制、依法接受领导与监督、依法服从海关总署的管理并不矛盾,正是为了保障海关执法的独立性,《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接受海关总署的领导,同时由海关总署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中国对外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含义

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发展,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对进出口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措施。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见表1-1)

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是由我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表1-1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极其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1.禁止进出口管理

对列入国家公布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出)口。见表1-2、表1-3。

表1-2 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表1-3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进出口货物

因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包括:以氟利昂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氟利昂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旧服装;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氯酸钾,硝酸铵。

2.限制进出口管理

(1)限制进口管理。

①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管理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包括: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

关税配额管理,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的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②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2)限制出口管理。

①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出口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技术,经营者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凭此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3)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经营者在进口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五、海关监管货物以及报关流程

(一)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二)分类

根据货物进出境目的的不同,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分成六大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

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一般进口货物是指办结海关手续进入国内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是指办结海关手续到境外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

3.特定减免税货物

是指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

包括暂准进境货物和暂准出境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在境内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暂准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出境,在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5.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6.其他进出境货物

是指上述货物以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其他进出境货物。

海关按照对各种监管货物的不同要求,分别建立相应的海关监管制度。

(三)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见表1-4)

表1-4 报关基本程序

知识点归纳

1.报关的含义、分类、基本内容

2.报关单位类型、登记注册、行为规范

3.海关性质、任务、权力、管理体系

4.中国对外贸易管制体制、许可证制度、禁止进口货物、限制进口制度

5.海关监管货物分类、报关程序

1-3 实训习题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