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产权交易市场的特质属性、功能与定位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背景

产权交易市场之所以能在我国诞生并发展,而在世界其他国家没有产生,归根结底,离不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块土壤。回顾28年的发展历程,产权交易市场,是在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也是在服务我国国有企业持续深化改革过程中快速发展壮大的,同时还是在服务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并购融资需求过程中逐渐成长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研究清楚产权交易市场的特质属性、功能与定位,首先需要认识产权交易市场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嬗变过程、特征及走向。

(一)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嬗变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而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回顾6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发展的历程,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

1. 1949—1978年:基本经济制度逐步演变为单一公有制时期

1949—1956年,是新中国国民经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到1952年底,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合作社与公私合营企业产值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已占优势,形成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1953年,我国提出以“一化三改”为核心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到1956年底,在我国国民收入构成中,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个体经济的比例是32.2:53.4:7.3:7.1。至此,我国基本完成了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大改造”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经过了复杂曲折的调整过程,形成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

这一阶段,面对国际国内严峻形势,我国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并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1978年,国有资产达到6849亿元,不仅巩固了国家政权,而且为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当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为77.6%和22.4%。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二三十年间,主要是通过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手段来发展经济,绝大多数都是依靠行政力量来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资本的短缺成为制约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这就迫切需要发挥市场机制来吸引和集聚各类社会资本。

2. 1978年至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确立和完善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始重新审视与探索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变革进程开始伴随改革开放战略同步进行。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改革逐步进入决策者的视野。

1984—1992年,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采取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两权分离等方式,着力调整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委托经营关系,企业有一定经营自主权。在此期间,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适应,相关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中国企业法人制度,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实体地位;同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这两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基本的民商法制度初步确立。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就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企业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做了法律规范。这期间,国家虽然通过立法确认了企业对国家授予的财产享有经营权,但却没有明确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企业实际上仍然是受国家“委托”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国家仍然要对企业承担“委托人”责任。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提出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提出著名的“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1992年10月,十四大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在资源配置方式上明确了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次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作为统一的整体。从1992年起,国有企业开始实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措施,把企业推向市场。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正式确立,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产权”。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着,1994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也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推进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逐步触及产权问题。

1997年9月,十五大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中央明确提出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所有制问题做出了重大突破和创新:①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②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③要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2007年,十七大报告重申并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非国有产权取得与国有产权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自2012年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做出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对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做出了全面部署。《决定》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总体来看,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各类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日渐完善,我国的国有企业管理从“放权让利”到“承包制”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改革进程持续向纵深推进。

(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走向

基本经济制度作为我国的重要制度之一,虽然已经定型,但是确立时间较短,而我国的改革一直都在持续深入推进,基本经济制度还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随着形势变化而有所创新。

1.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时代特征

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全会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做了丰富和发展。党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刻,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由此获得了更加有效的实现形式。

一是市场的作用逐渐增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我国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二大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辅助性作用”;党的十四大第一次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升级为“决定性作用”。可以说,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和发展,将对今后全面深化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二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同等重要。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重要理论,明确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论断使非公有制经济从“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上升为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决定》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的新论断,这体现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结构在不断变化。

三是现代产权制度不断完善。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在推进改革开放、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过程中,始终围绕所有制和产权这一主线展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要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社会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活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可以看出,市场的作用不断提高、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代产权制度不断完善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凸显我国推动政府向市场放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2.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走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在总结和坚持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实际出发,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部署,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决定》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做了新的概括,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地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结合还不完善,我们仍需不断深化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认识。

一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定》提出了国资改革的方向;相关部门发布了国企改革“1+N”系列文件,对《决定》提出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这些举措阐明了下一步国有经济改革的目标、路径和具体要求:①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更好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②明确国有经济改革的方向,是要更好地尊重市场规律和推进市场化,进一步实现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③明确国有经济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服务于国家的战略目标,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④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要按照国企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

二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更是多次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①提出要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③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④提出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⑤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这些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同时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意义重大。①突出了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性,是包括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②强调混合所有制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③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新措施,要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