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 马永欢 吴初国 曹清华
- 1563字
- 2020-06-24 23:39:33
第二节 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改革
一、机构演变:从地委会到国土资源部、发改委
矿产资源(含能源)管理伴随地质工作而前进和发展,是我国最早设立行政机构进行专门管理的资源门类之一。
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经历了一个从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委会”)到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的演变过程。当前,我国对矿产资源的管理采用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矿政管理机构。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和毛主席根据李四光等科学家的建议,把地质工作纳入国家计划,成为各项经济工作的先行。1950年8月25日,政务院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李四光提出的关于组织全国地质工作,成立“一会”(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和“一会”领导下的“两所”(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古生物研究所)、“一局”(矿产地质勘探局)的报告[61]。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隶属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文化教育委员会领导,负责编制全国地质工作的方针计划。矿产地质勘探局负责组织全国地质矿产调查、矿山测量等地质工作。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撤销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同时,其他部委也对单项矿产承担地质勘查工作。例如,重工业部后拆分为: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下设专门的地质司局。燃料工业部后拆分为: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电力工业部下设专门的勘查司局(见图3-2)。第二机械工业部勘查铀矿资源。

图3-2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历史沿革(截至2016年)
1970年,国家撤销地质部,改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地质总局。
197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地质总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
1982年,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
1982年,国务院能源委员会成立,承担能源行业监管职能。
1988年,能源部成立。
1993年,能源部撤销。
1998年,组建国土资源部。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均划入国土资源部。
2008年,成立国家能源局。内设电力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等9个副司局级机构。
2010年1月28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
2013年3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二、规制改革:由计划管理向市场调节转变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至于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几经废止、调整,但其数量仍相当庞大。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国家通过统一的计划直接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以计划手段为主的行政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在产业管理机构上,国家计委统筹安排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地质部门承担组织开展全国地勘工作;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产业管理对象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没有非国有经济成分,国家直接组织和管理矿业经济[62]。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加速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蒋承菘,2001)。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从分散管理转向集中统一管理,从政企(事)合一转为政企(事)分开,并与其他资源(土地、海洋)的管理逐步有机地结合起来;矿产资源使用机制从无偿开采转为有偿开采,从矿业权无偿取得转为有偿取得,从矿业权不得转让转为可以依法转让;煤炭、冶金、有色、化工矿山等矿业企业大部分实现属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