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考察高管的理性人特征和经济人属性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代理人(高管)是理性决策的行为主体,会充分追求个人利益(包括薪酬、权力和声誉等)的最优解,而非依据委托人(股东)利益最大化。Jensen & Meckling(1976)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机制,在这种契约之下,委托人因成本过高或过于复杂而无法亲自管理,委托人雇佣代理人以他们的立场行事,并将部分决策权授予代理人。代理理论成立的基本前提是委托代理双方均为理性决策的主体,均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代理人的自利性特征,代理人并不总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决策目标,而是追求个人闲暇与特权,代理问题由此产生(Agrawal & Knoeber,1996)。在股东与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会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代理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拥有公司所有权,管理者通常只拥有经营权而无索取权,这就导致经理人的行为偏离了股东回报最大化的目标,产生了代理冲突。

代理理论关注的重点在于如何协调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探讨如何制定对委托人而言最有效的契约。代理理论认为,股东可以采取一系列治理机制来监督经理层,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以确保经理层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体到现代公司经营管理中,可以采取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管理层薪酬契约激励制度、董事会监督、监事会制度等,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外部审计师、监管机构、媒体和证券分析师等。

在企业风险承担决策中也存在着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在企业风险承担决策中,高管的决策动机并非是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而更多的是进行个人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具体而言,从收益角度,选择高风险的投融资项目可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回报,成功的投资项目也会为管理者带来正面的声誉与社会影响力,管理层也更有可能因控制更多的企业资源攫取私人收益,从建立经理人帝国这一目标出发,高管可能会倾向于主动承担风险。但是,从成本角度,高风险投融资项目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管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压力,并且较高的风险承担水平使得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增加。如果企业因此陷入现金流短缺、经营不善甚至是破产境地时,高管不仅无法获得预期的薪酬回报,甚至还可能面临被解雇的危机、损害高管职业生涯稳定性和在劳动力市场的声誉,造成管理层人力资本价值下降、工作转换成本增加等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