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陆科创板:科创企业上市指引与案例解析
- 朱英娴 杜嘉诚
- 4674字
- 2025-03-28 20:57:20
第九节 三类股东
一、关注要点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以契约为载体,通过合同保证股东权利的行使,其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可能被认定为“委托持股”。三类股东非独立的法律主体,出资人信息缺乏权威的、持续的、公示性的来源,只能由管理人提供,其实际出资人隐藏在契约背后,导致中介机构较难独立完成穿透式核查。另外,三类股东出资人购买、转让或赎回份额十分便利,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存在三类股东到期兑付以及份额或收益权转让等情形,导致实际出资人时刻处于变化之中,中介机构对三类股东的持续核查较为困难。部分三类股东存在多层嵌套、杠杆不清、非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等问题,导致对出资人和资金来源很难穿透核查。基于三类股东管理人、产品及出资人相分离的特点,如果不能保证全面核查,可能引发潜在风险,导致利益输送更加便利。
针对不同的三类股东,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应通过穿透,以核查最终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风险资产信披是否到位,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私募基金(契约型基金)的穿透核查。根据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13条第2款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即社会公益基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二,信托计划的穿透核查。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的规定,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防止风险蔓延;同时,按穿透原则向下识别产品底层资产,资金最终投向应符合银保、证各类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第三,资产管理计划的穿透核查。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类股东受到穿透原则的严格监管并获得相应监管部门的认可或许可,一方面能保证投资者合格,另一方面能保证资金的投向符合监管要求。三类股东只有在符合相应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才可能作为IPO股东进行适格性审查。
在三类股东可以公示且可持续穿透的基础上,中介机构应独立、充分、持续核查以下方面:
(1)三类股东设立的合法性,即核查三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且按有关监管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程序;
(2)三类股东法律关系建立的有效性,即核查资产管理合同、信托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签署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3)合同条款中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明晰,委托财产的范围是否明确,特别关注委托人转让份额及退出的约定以及三类股东的存续期,避免因三类股东的终止及清算导致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4)三类股东的规范运作,即核查三类股东是否存在越权交易的投资行为,日常运作、信息披露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合同的约定;
(5)三类股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即穿透核查三类股东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涉及通过委托、信托或相关安排代他人持有相关权益;
(6)三类股东的关联关系,即穿透核查三类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适格性,防止不适格主体通过三类股东规避;
(7)出资人中是否存在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等,避免隐藏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
(8)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即关注三类股东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等;
(9)三类股东对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基于三类股东的实际出资人可自由转让股权与退出,关注三类股东的股权变更对拟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
(10)影响股权结构和权属的纠纷和潜在纠纷,即核查三类股东的实际出资人、管理人与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或股东权属状态产生不利影响。
二、案例解读:西部超导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超导”)2003年成立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主要从事高端钛合金材料、超导产品和高性能高温合金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是我国高端钛合金棒丝材、锻坯主要研发生产基地之一;是目前我国低温超导线材商业化生产领先企业,具备铌钛锭棒、超导线材、超导磁体的全流程生产能力;也是我国高性能高温合金材料重点研发生产企业之一。

西部超导股东共计456名,其中三类股东共计18家,均系西部超导于股转系统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做市交易形成,其中3家为2015年7月定向发行股票形成,15家为做市交易形成。上交所要求西部超导说明有关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情况。
发行人回复: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系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该院系国有独资企业,其资产隶属于陕西省财政厅(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发行人的18家三类股东均已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或基金专户产品备案登记。其管理人均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或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或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批复。其中,“鑫沅资产-海通证券-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产品名称为“鑫沅资产金瑞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是因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名称应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名称,且单一客户的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名称”。该股东的管理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可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业务。
3.三类股东的过渡期安排。发行人的所有三类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4250000股,持股比例合计1.0705%。发行人的三类股东持股数量较小,且尚未获取到有关过渡期安排方面资料的1家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1000股,持股比例合计0.00025%,持股数量及比例极小。因此,发行人三类股东的过渡期安排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股权稳定、实际控制人等事项均无重大影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在该意见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此,西部超导三类股东的管理人中,有16家出具了《关于过渡期整改计划的承诺函》,承诺经自查,管理的上述产品不存在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若在后续检查中发现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存在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将采取整改措施。1家无须进行整改。整改的措施如表7-8所示。
表7-8 发行人资产管理产品整改情况说明

4.根据已获取部分资料的三类股东所提供的产品合同、权益人信息表、出资证明等文件,西部超导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此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的情形。西部超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声明,此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已出具声明,西部超导的18家三类股东中已有14家出具了声明。
5.对发行人三类股东已做出合理安排,可确保其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西部超导股权结构中存在的18家三类股东不属于西部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包括: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西部超导的三类股东不存在持股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情况,也均未出具过关于减持股份或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因此,不受现有减持规则的限制。
6.关于固定期限产品等情况的处理。18家三类股东中,有3种情况:一是存在固定期限产品,且产品存续期限届满的,如无合同约定或补充约定,产品进入清算期;二是已进入清算期产品;三是产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由于存在无法流通变现的财产(如股东持有的西部超导股票已于股转系统暂停转让,或未来上市后其持有的西部超导股票处于限售期,无法流通变现),在所有财产实现完全流通变现之前,管理人无法完全完成清算工作,实质上产品将持续处于存续状态。对此,除对产品进行展期或协商推迟清算外,管理人必须为产品进行多次清算,即向投资者兑付部分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后的投资回报,并继续持有无法流通变现的资产,实质上产品仍有效存续。三类股东持有的西部超导股份不会因为产品处于清算期发生变动,西部超导的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在产品合同中揭示了包括产品流通性在内的投资风险,或约定了清算条款,如:本基金持有多个未能按期变现投资标的的,管理人可按本条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另外,为确保股东的存续安排符合现行锁定期与减持规定的要求,管理人承诺:对于存在需要展期情形的,首先尽最大可能完成对产品的展期或再次展期;如产品因不可展期,或展期后,产品存续期届满,导致不能够满足产品存续至西部超导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则不对该产品持有的西部超导股份进行清算,上述清算行为将在西部超导上市、锁定期限依法结束且按照上市后减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全部退出西部超导后进行。因产品延长清算期,导致投资者产生异议,或由此产生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纠纷,管理人不会因此向西部超导和/或西部超导实际控制人追偿。
7.关于未按要求提供全部有关核查资料的三类股东的股份回购承诺。5家三类股东未按西部超导及其保荐机构和律师的要求提供全部有关核查资料。上述5家三类股东合计持有西部超导股份96000股。针对未按要求提供全部有关核查资料的三类股东,天汇科技(西部超导职工或原职工设立的持股平台)出具承诺函:若因上述5家三类股东持有的股份产生纠纷导致西部超导不符合上市相关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述5家三类股东不能持有西部超导股份的,本公司将与上述5家三类股东协商以合理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西部超导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