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50字
- 2021-09-18 15:03:01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条文参见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