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权益保障常用法律法规手册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157字
- 2021-09-18 15:3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节选)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