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减税:大国税改与经济发展
- 李炜光 臧建文
- 2037字
- 2023-06-26 17:31:31
02 社保减负中的权利及成本考量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中的诸多“社保惠商”措施正式实施。其中,比较明显的是各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3%—16%,这一举措进一步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负担,有效减轻企业所配套的社保成本。此外,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确定上,各地加入了处于较低水平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项,拉低了社保的“缴费基数”,以期实现企业及职工社保负担的综合减轻的既定目标。
这不由让我们想起2015年底中央实施的以“三去一降一补”为代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尽管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实现了阶段性降低,但是企业及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遵从度难有提高。依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持续存在:2018年,中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规比例仅为27.05%;近年来,中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规比例均不足30%。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合规比例如此之低,难道其原因仅仅是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险成本较高?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政府作为社会保险征收、投资、支出的受托方,难道其社会保险综合成本降幅效果不彰?职工参保人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为何对社会保险的缴纳积极性不高?
归根结底, 社会保险是公民个人为保障自身的社会保险权,因面临年老、疾病、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免于匮乏的待遇而支出的相应成本,比如企业及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依照国际通行惯例,社会保险的征收数额以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依据社会保险预期的支出总额,由社会保险缴纳者指定的代理人(议会或政府)来确定相应的缴费比例。从这个方面来说,社会保险具有较为明显的税收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返还性质,并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性。
在中国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企业为职工承担着代扣代缴及配套缴纳的双重义务,而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无论是既往的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当前正在过渡的各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仅为代征部门),均是接受社会保险缴纳者委托,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险支付给参保受益人。
由此,基于公民个人构建的社会保险制度,涉及企业、职工、政府三方。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各方均面临较为突出的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养老、医疗保险收支不抵,部分地方职工医疗及养老等社保待遇兑现不充分、不及时,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居高不下。这些皆为当前社会保险制度的顽疾,亟待治理与完善。
首先,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理顺制度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社会保险构建的初衷是以公民个人的社会保险权为核心的。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调动、发挥公民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保障包括“发声”在内的公民社保权利,监督政府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投资、支出等各环节的运作,规范企业的社保遵从行为,提升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实现社保“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涉及的职工、企业、政府利益诉求的平衡。公民个人社会保险缴纳积极性的提升,又关系到其自身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及保障。
其次,社会保险缴纳遵从度的切实提升,不应仅仅依赖法律及其征收执行部门的强制性、权威性,而应取决于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公共产品“性价比”的改善,比如社会保险的跨区域携带的便利性,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提升,以及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稳固提高,尤其是异地医疗保险的通用。
再次,制度状况的改良,离不开央地财政收支关系的调整及划拨,也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所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其待遇的协调一致。这些均取决于社会保险参保人及其代表人对社保基金预算的监督、审议。作为社保基金的委托人,参保人享有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监督审议权,有利于实践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收法定”的真正含义。
最后,职工在自身社会保险权利及利益保障下,可以使企业在扮演社保扣缴及配套缴纳双重义务人角色时足额、足员缴纳社会保险。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意识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缴纳遵从度提升,与此同时,不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负担实现公平。可以说,无论是中央调剂基金的设立,还是社会保险划归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对于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企业、职工所面临的棘手问题,似乎是治标之策,而非治本之道。也无怪乎仅有不足三成的企业缴费基数合规,而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核心的职工参保人,对所谓的企业侵犯职工利益现象也多见怪不怪。长此以往,法律往往因缺乏执行力而流于形式,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规性问题,尽管表现方式是成本较重(尤其是劳动力成本较高)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剧,但是内在制度关系中所涉及的企业、职工及政府三方的博弈,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
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规性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应仅仅寄希望于加强所谓社保征管的强制性,而应从理顺社会保险相关利益方的角色及其定位做起,构建社会保险权利及其成本的制约平衡机制,从而实现公民社会保险权利的保障、政府社会保险公共产品性价比的提升,以及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责任的充分履行,并为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进一步下降、社会民生安全网的进一步加强提供较为充足、可行的现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