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题价值与研究意义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国民政府检察制度史的研究价值与意义同在,正如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现代各国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必须由他人提起诉讼,法官始得进行审判程序,此种诉讼之提起,除由被害人得向法院提起自诉外,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益起见,国家设立国家机关,专司侦查犯罪,提起公诉,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是即刑事诉讼法上所谓弹劾主义,而形成为检察制度。”[8]检察制度本身的重大意义决定了研究它的价值,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是近代中国“学贯中西、博采众长”的产物,研究它的意义有二:

第一,理论上,对国民政府检察制度全面系统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提高人们对特定历史时期效仿西方制度成果的检察制度的客观认识,加深对这段法制历史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丰富我国的检察制度理论,为我国检察法制建设提供参考。自清末变法开始,特别是辛亥革命之后,新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学说在中国大地广泛传播,产生了巨大影响。于是,通过改革政治法律,实现国家振兴、民族强盛、社会进步的呼声此起彼伏,由此诞生了民国初期的检察制度,经过国民政府时期的专业化及规范化建设,检察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当下检察制度的理论源自列宁时代的苏联模式,与效仿大陆法系模式、吸收英美理念的国民政府有所区别,互有长短,必须通过研究路径实现交流和学习,进一步提升我国检察制度理论研究水平。

第二,实践上,对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研究,旨在寻找值得今天检察制度改革所应借鉴的东西。我国现行检察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法律规定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到位,受行政影响等,都影响了检察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进行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检察权”,构建新型的审判与检察协作体系。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检察制度改革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本书拟通过对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理论特别是制度实践的研究,寻找当时检察制度成长背后的社会动因及内在规律因素,挖掘国民政府是如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探讨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以及寻找检察权制度顺利运行所涉及的内部管理关系和外部保障制度,等等,进而总结经验教训,为当下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