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研究综述

既往方能开来。学界的研究成果,是本书写作的当然参考对象。具体而言,学界的研究成果可分为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两部分。

直接相关部分是目前对元代刑部的研究情况。相对来说,直接研究元代刑部的专著或论文较少,目前来看,有赵文坦《元代的刑部和大宗正府》[16],直接对元代刑部这个机构进行了相关探讨。该文成文时间较早,对刑部作了总体考察,整理总结了与元代刑部相关的部分内容,如职能、官员构成等,但行文较为简约,个别地方存在瑕疵,如刑部尚书的姓名有若干收录错误,如“陈思谦”作“吕思谦”等。此外,2004年在天安门东观礼台附近出土元代刑部的第三题名记碑,为元代刑部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碑刻文献材料。对此,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研究员刘卫东撰有《〈刑部题名第三记碑〉考》[17],在介绍了题名记碑出土情况的同时,对元代刑部略作简介。该文为元代刑部研究提供重要的思路和线索,但也存在讨论不足之处。许多问题没有仔细讨论清楚,甚至石刻碑文的点校也有一些误差。

以上为目前学界针对元代刑部的直接研究现状。间接研究现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其他断代的刑部研究成果,为本书研究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参考。相较而言,其他断代的刑部相关研究成果要比元代丰富,可以为本书提供相对成熟的研究范式,如唐代有陈灵海的《唐代刑部研究》[18]、王建峰的《唐代刑部尚书研究》[19]等,宋代有刘本栋的《五代至北宋初期刑部制度研究》[20]、龚延明的《宋代刑部建制述论——制度史的静态研究》[21]和王晓昱的《宋代刑部研究》[22]等。明清以后,存世史料显著增多,史料种类愈趋多元,因而研究成果也愈趋细化,对明清两朝刑部的探讨自然也就进一步细化,如朱志培的《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嬗变考》[23]、张田田的《清代刑部的驳案经验》[24]等。

其二,部分通史性著作也会在探讨中央官制特别是六部时介绍刑部。其中,以陈高华、史卫民撰写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25]介绍最为详细。其著中第三章“中央行政体制”第三节“六部及其职能”中,有对元代六部演变和职能的具体介绍;第八章“司法制度”第四节“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中,有专门介绍刑部和大宗正府之间的权力调整问题,主体内容源于陈高华《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26]一文。

其三,研究具体的元代中央及其他机构或政治制度的著作论文中,也会涉及对元代刑部的部分研究。

首先,元朝(包括“大蒙古国”)并非自政权建立伊始便采纳汉法,因此其国家机构的建置有一嬗变过程。大蒙古国时期,国家机构设置简略,行使司法和审判等职能的主要是“大断事官”一职,也称“也可札鲁忽赤”。这一职位随着大蒙古国的日益扩张和社会发展而发展。忽必烈时,因国家制度设计中融入汉法,“也可札鲁忽赤”逐渐演变成后来元朝的机构“大宗正府”。“大宗正府”的权力时涨时落,总体而言,随着元朝中央机构逐渐采纳汉式的中书省和六部体系,“大宗正府”的职能与原先的“也可札鲁忽赤”相比要相对小一些。一方面,中书省、枢密院,甚至宣政院、太禧宗禋院、詹事院、宣徽院等机构,都纷纷设立或短暂设立本机构的断事官,分走了原来“大断事官”的部分权力;另一方面,刑部的设立也从中分走了相当一部分的立法、司法权力。机构之间存在权力衔接和让渡,故早期关于“大断事官”和后续“断事官”“大宗正府”等相关机构的研究,也构成本书对刑部机构研究的必要参考之一,如李涵的《蒙古前期的断事官、必阇赤、中书省和燕京行省》[27],田村实造的《元朝札鲁忽赤考》[28],扎奇斯钦的《说〈元史〉中的札鲁忽赤并兼论元初的尚书省》[29],姚大力的《从“大断事官”制到中书省——论元初中枢机构的体制演变》[30],刘晓的《元朝断事官考》[31]、《元代大宗正府考述》[32]等。

其次,元朝大规模比附、采纳汉法的做法,要到忽必烈即位之后。忽必烈于1260年建元中统后,逐渐采纳原先金朝的一省制中央机构建置设立中书省。[33]中书省之下,其最初于中统二年设立左三部和右三部,并非一开始就采用六部建置。其后,部一级的建置在左右三部、四部[34]、六部之间摇摆不定,后来才逐渐固定为六部体系。对于这个阶段的了解和把握,是研究下一阶段刑部权力来源和建置的一个必然前提,因此,这一阶段关于中央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相关研究成果,也成为本书对刑部机构研究的必要参考之一,如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35]、《金元六部及相关问题》[36],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37]等。

复次,元代正式采用一省六部制后,刑部机构的发展渐趋稳定。但由于元代司法的特殊性,刑部并非唯一拥有司法审判权力的机构,大宗正府、枢密院、宣政院等部门,亦在有限的人户或具体问题上取得参与司法审判的资格和权力,形成元代较具特色的“约会制”。此外,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各级监察系统,对司法审判亦有相当的审覆干预权。故对这一现象的相关研究成果,本书亦需加以参考,如陈高华的《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一文,对此有较为充分阐述。

最后,在研究元代法律制度、法典文献等问题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元代刑部职能的研究。元代刑部的基本职能是司法审判,法律制度、法典文献中所载的司法判例,往往是这一职能的生动体现和外化。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元朝取消了一度设置的大理寺,故元代刑部兼具前代刑部和大理寺的职能,刑部设狱即为其特色之一。因此,对狱政职能的梳理,是研究元代刑部的一大特色。这一方面的研究有刘晓的《元代监狱制度研究》[38]、宋国华的《论元代的监狱管理——兼与唐宋的比较》[39]等。

以上是本书所涉元代刑部的基本研究综述情况。该载不尽之处,并见拙文《元代法制史研究综述》。[40]


[1] 各行省下辖的理问所与刑部有一定的职能上的相似,在管理地方司法事务上,刑部甚至可视为腹里地区的“理问所”。元人戴良曾在《送王理问序》中称:“凡庶府百司事有不平者,则平之于宰相;宰相不欲以自平,则下之于理官。于是理官得以考其情而生死之,使死者不怨,生者衔德。是宰相者,代其君以用刑者也;理官者,代宰相以掌刑者也。宰相势虽尊,而其责不若理官之为重。盖宰相不能必人之死生,而理官得以法令而死生之也。故理官者,国家生民之司命也,其责可不谓重乎?”据此可知二者之间职能之相似。必须强调的是,行省理问所与中书省刑部之间并无隶属关系,理问所对行省宰执负责,刑部对中书省负责。而行省与中书省之间原则上互为表里,很难完全视为上下隶属,后文详述。

[2] 罗炳良:《“予夺褒贬”与“据事直书”——中国传统史学的两种治史理念及其演变趋势》,《学术研究》2006年第6期。

[3]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7页。

[4] 李逸友编著:《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5] 孙继民、宋坤、陈瑞青、杜立晖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

[6] 蔡美彪:《元代白话碑集录》(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7] 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汇编:《历代石刻史料汇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

[8] 《石刻史料新编》,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9、1982、1986、2006年版。

[9] 陆峻岭编:《元人文集篇目分类索引》,中华书局1979年版。

[10] 王德毅等:《元人传记资料索引》,中华书局1987年版。

[11] 姚景安:《元史人名索引》,中华书局1982年版。

[12] [日]植松正:《元代政治法制史年代索引》,东京:汲古书院2008年版。

[13] 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四库全书索引编纂小组主编:《钦定辽金元三史国语解索引》,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4] 朱士嘉:《宋元方志传记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15]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6] 赵文坦:《元代的刑部和大宗正府》,《历史教学》1995年第8期。

[17] 刘卫东撰:《〈刑部题名第三记碑〉考》,《北京文博文丛》2014年第3期。

[18] 陈灵海:《唐代刑部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9] 王建峰:《唐代刑部尚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7年。

[20] 刘本栋:《五代至北宋初期刑部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2011年。

[21] 龚延明:《宋代刑部建制述论——制度史的静态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22] 王晓昱:《宋代刑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09年。

[23] 朱志培:《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嬗变考》,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24] 张田田:《清代刑部的驳案经验》,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5] 陈高华、史卫民撰:《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26] 陈高华:《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载《东方学报》第66册,1994年3月,后收于《元史研究新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27] 李涵:《蒙古前期的断事官、必阇赤、中书省和燕京行省》,《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3期。

[28] [日]田村实造:《元朝札鲁忽赤考》,《中国征服王朝的研究》(中),京都:同朋舍出版社1964年版。

[29] 扎奇斯钦:《说〈元史〉中的札鲁忽赤并兼论元初的尚书省》,《蒙古史论丛》(上),学海出版社1980年版。

[30] 姚大力:《从“大断事官”制到中书省——论元初中枢机构的体制演变》,《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

[31] 刘晓:《元朝断事官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年第4期。

[32] 刘晓:《元代大宗正府考述》,《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33] 元朝陆陆续续设立过几次尚书省,但时间都不是很长,也并非金朝意义上的尚书省。

[34] 四部体系为吏礼、户、兵刑、工部,是元代从左右三部体系向六部体系过渡的中间阶段。

[35] 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6] 张帆:《金元六部及相关问题》,《国学研究》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7] 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8] 刘晓:《元代监狱制度研究》,《元史论丛》第7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9] 宋国华:《论元代的监狱管理——兼与唐宋的比较》,《平顶山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40] 拙文载《隋唐宋辽金元史论丛》第9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