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利益政治学的基本逻辑

从利益政治学的基本逻辑出发,利益的主体性和利益实现的社会性的内在矛盾,导致利益主体、利益客体以及利益主体—客体之间关系矛盾统一的利益关系的形成。各个主体之间为了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就会寻求使用政治权威将利益关系控制在“秩序”范围内,由此产生了政治关系。政治关系具体表现为政治权力关系、政治权利关系,并以治理效能作为各类利益实现程度的体现。因此,治理失效的根源是利益内在的矛盾,动因是治理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失调,内在机理是政治关系的失衡失序,而实现治理效能需要在根本上重塑利益秩序,优化政治关系,构建利益关系协调的治理共同体。

从利益政治的基本理论框架(图1-1)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以下规律:第一,利益的内在矛盾决定了社会利益关系矛盾的普遍存在,也决定了政治关系中矛盾的普遍存在的客观性。第二,政治价值是利益的实现,但“实现谁的利益”是决定社会政治关系有序或无序的根源。政治关系的失衡失序源于实现的个人或群体性的利益且社会公共政治权威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政治关系的有序主要得益于社会公共政治的权威性与各个主体间利益实现的权利性之间的互恰。因此,从这一理论框架出发研究过渡型社区治理的现实问题,就是要探究现实性的各类矛盾问题背后的利益关系和政治关系,只有利益关系和政治关系是协调互恰的,过渡型社区的治理效能才能彰显,社区善治才能实现。

图1-1 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利益政治分析框架

一 利益是影响治理效能的根本动因

利益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类的生存、生产和发展都离不开需要的满足。治理效能的实现,从根本意义上来看就是人的利益充分而均衡的实现。利益是现实的人的需要,包含了“谁的需要”“什么需要”“如何满足需要”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谁的需要”是关于利益主体的问题。“利益主体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社会需要满足的人(个人或群体),即利益的追求者、承担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归属者。”[83]简言之,利益的主体性就是利益主体必然是“现实的个人”以及“现实的个人”组成的群体、组织。按照利益主体的数量可以分为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而根据群体的性质和类别,又可以分为家庭/家族利益、地方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进一步细分,利益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一层次上的不同主体。如不同管辖区域的地方政府、同一政府内的不同职能部门、社区里的各类居民社团或各类社会组织、小区内的各个业主等主体,在同一制度框架或社会定位标准下是处于同一层次的,身份性质上是平等的。二是个人与群体、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群体与社会整体。例如,居民个人或部分居民相对于整个社区居民,地方政府代表的区域公共利益相对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全国性公共利益等。

第二,“什么需要”是有关利益客体的问题。主体所指向的、所需要的、所追求的客观对象就是利益的客体。同一利益主体有着多重的需求,不同主体的需要也存在着差异性。人的需要不仅包括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包括精神情感需要、文化认同需要、社会交往需要、政治参与需要和更绿色的生态环境需要等。在马克思主义利益学说中,利益与物质利益基本是等同的,物质利益成为认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核心要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有关利益概念的认知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不断丰富的过程:在毛泽东思想中,对物质利益的基本态度是整体限制、适当安排;在邓小平时代,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治国纲领,强调人民群众富裕小康的物质利益满足;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系中,强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党的十六大后,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等社会利益问题逐渐凸显并在社会建设的大政方针中得到优化;新时代以来,形成以“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为统领,以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民生三感”为关键,以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五位一体”为具体内容的利益内容体系。因此,新时代的基层社区治理就是要围绕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治理目标,充分而均衡地实现多元主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利益,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如何满足需要”是利益实现的方式问题。利益是人类需要的社会性表达。在社会生产过程人们可以通过直接生产、交换、合作等方式来实现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所有制关系及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等。所谓的利益主体需要的“社会性展开”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是利益主体对利益客体的生产、占有、追求、消费等社会生产和交换活动,这些利益行动也可以表现为纯个体的行为(如原始人类捡拾山果);其次利益主体通过社会生产和交换获得利益。如个人之间的物物交换、服务购买与消费,区域和国家之间的贸易等。最后利益主体之间通过抢夺、侵占、战争等非常规方式获得利益。暴力者发动侵略战争获得国家利益,如日本侵华战争;相对温和者通过盗窃获得私利;隐蔽者通过行贿获得非法利益。

二 利益关系失调是治理失效的内在根源

利益具有内在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利益关系形成的基本原因,同时也暗含了治理失效的根本动因。

一是利益的主体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利益的主体性和利益实现的社会性之间的内在矛盾推动了利益关系的形成。利益是利益主体的需要,但利益主体之间的需要并不总是统一的。如城市住宅小区中,少数居民不缴、拖缴物业费,影响到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而造成更多的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加入不缴物业费的队伍中;对一些民生事业、热点问题的处置,政府部门相互“踢皮球”,推诿扯皮;新冠疫情期间,云南大理卫生部门截留重庆和浙江慈溪采购的抗疫物资;武汉某基层环保部门对参加雷神山医院建设的渣土车的依法执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备受责难;等等。利益实现的社会性,是指利益必须在社会中通过社会生产交换关系才能够实现,而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就形成了各种类型的关系。横向上同一层次的不同主体与纵向上不同层次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可能呈现为统一的、分歧的、对抗的等多种状态。在此意义上,过渡型社区治理主体间利益需求的统一和差异,决定了主体之间的或统一或协调或对抗的利益关系。

二是利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利益是社会生产实践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利益。利益不一定表现为物质形式,也可表现为一定的制度、情感、氛围、机制等。一方面,利益的内容整体上是与社会实践水平相适应的,是特定社会生产水平、社会关系条件下的产物,因而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利益是源于利益主体的需要,需要的满足不仅具有客观性,更具有主观性,侧重于主观意识、心理状态。因此,利益不仅是“五位一体”的具体利益形式,更是利益主体对需要满足后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主观感受,这种主观的感受不仅包括相对于过去的满足感提升,还包括横向比较的满足感状况。因此,就会出现客观上的利益供给已经达到特定社会和社会关系的最大能力范围,但主体的主观感受并不满意。例如,尽管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有着显著的提高,但部分居民对比社会富裕阶层后满意度反而降低;尽管基层政府已经为拆迁安置社区居民提供了廉价优质的物业服务,但动迁农民始终认为自己是改革开放、城市化建设中的牺牲群体。

三是利益的目标性与手段性之间的矛盾。利益的目标性是指人们的社会生活都是围绕着利益展开,特别是社会政治关系就是捍卫特定群体、阶级的利益而形成的。与此同时,制度、机制又是通过利益来激发、建立和完善的,利益同时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实践进步发展的动力。因此,利益关系的失调是政治关系失衡、治理效能不彰的内在原因,而重塑协调的利益关系又是建立有序的政治关系、提升治理效能的基本路径。

基于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之间的区分,利益关系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别:一是利益主客体关系,亦即作为利益主体的现实的个人与其所指向、追求、消费的利益客体之间的对象性关系;二是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即作为利益主体的不同形式的“现实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既表现为纵向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不同层次的利益的关系,又表现为同一层次的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体、不同利益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利益客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进一步分析,又可以将利益关系的具体状态总结为:协调的、分歧的和对抗的三类。协调的利益关系是指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客体都能够充分均衡地实现;分歧的利益关系是指各个利益主体或各个利益客体之间不能协调均衡地实现,而是存在竞争和分歧,存在重要性或紧急性的差异;对抗的利益关系,是指利益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分歧已经达到了对抗的程度,从而形成了失序、无序的状态。

从现实治理实践看,治理效能的不彰,原因大致是制度机制不畅、治理主体间关系不顺、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存在问题。进一步探究则会发现,治理机制的不顺主要是利益关系的不顺,治理能力缺失主要是利益主体的动机不足。以过渡型社区治理为例,社区治理过程中,共同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互交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种利益相互交织,利益关系存在着高度复杂性,进而对权力主体关系、权利主体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形成复合式影响。过渡型社区治理的过程,是基层党组织、政府等权力主体与社会组织、企业、媒体、城乡居民等权利主体的利益互动过程。当主体内部、之间的利益动机不足、利益关系失调,主体间的权力关系、权利关系的秩序就难以建立,社区治理的协同机制无法形成,治理效能也就无法彰显。

三 政治关系失衡是治理失效的发生机理

利益关系是社会政治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活动的基础。利益关系内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促成了社会生产实践中政治关系的形成。利益行动是利益实现的中介,为了解决差异化的利益的社会性实现的矛盾,人们通过政治组织、制度、机制、文化来确保某个或某些群体利益的实现。在此意义上,利益是政治行为的动因,是政治组织、制度的基础,是利益主体从事政治活动的根本动因。

利益关系是政治关系中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形成的基础条件。共同利益是人类政治联合的基础,政治联合之后所形成的特殊的、超过其他政治力量的政治力量,就是以共同利益实现目标为基础的政治权力。在此意义上,政府应以社会共同利益为自身的利益追求。政治权力同时也是应对处理不同群体间利益矛盾的权威性力量。与此同时,特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是该群体政治权利形成的基础,横向的利益矛盾推动利益群体以政治权利捍卫自身的利益,纵向的利益矛盾则推动成员以政治权利来应对不同层级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基于利益主体性和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所形成的利益关系,促成了政治关系中政治权力关系、政治权利关系为主的政治关系的形成。

在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下,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其前提条件。而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便是政治权力主体、政治权利主体之间的主体关系格局和相互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主导与协同、引领与参与等各种制度性、机制性的关系。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几乎所有的困境都可以归结为这三类主体关系之间的失调、失序、无序表象。

图1-2 基层政治权力关系示意

从政治权力关系看,主要可分为横向、纵向、斜向三重关系。中国公共权力系统从上至下形成了“条条”“块块”“条块”三重关系(如图1-2所示)。“条条”是各级政府按“职责同构”的原则设置内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纵向权力关系;“块块”是指一级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同一地区的各个下级政府之间的横向权力关系。“条块”则主要是指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斜向权力关系。纵向上的权力关系失调一般表现为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如各地大力举债、卖地、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来实现脱贫与中央层面脱贫攻坚战以人民利益为本的价值导向的冲突。横向上的权力关系失调,是横向区域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冲突。如太湖蓝藻事件,污染源头在于太湖流域的各个地区,但因水文原因在无锡区域内暴发蓝藻。

政治权利关系的失调,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间的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差异,且利益的多元形成了冲突,而利益的表达机制、协调机制、补偿机制的不畅又加剧了利益分歧和冲突,促成利益表达无序、利益协调无序、主体协同无序、矛盾化解不到位等系列问题。[84]

此外,还存在政治权力—权利关系的“主体逆序”问题。权力主体的合法性来自于权利主体的委托,合法性的持续以权利主体利益的满足为基础。但相对于政治权力的自主性、强制性,权利主体相对弱势,这就造成权力主体利益优先于权利主体利益的“逆序”问题。

四 利益协调的治理共同体是实现治理效能的路径

从利益政治学的理论视角看,政治发展的衰败、治理现代化的梗阻、治理效能的低下,根源在于利益的内在矛盾,形成机理源于治理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失调或无序,并呈现在政治权力关系、政治权利关系的政治关系层面上。实现治理的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在于,建立协调的利益关系,重塑有序的政治关系,不断提升治理的效能。

首先,重塑协调的利益关系。基于马克思主义利益政治学说,中国古代义利之辩中的政治伦理和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思想的基本立场,重塑协调的利益关系秩序包含着四重主旨:第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在主体利益层次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最大的利益共识,是具有广泛意义和普遍意义的公共利益,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宗旨所在。第二,统筹处理好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组织的利益实现。要妥善地通过制度、机制和行动框架来约束和消解利益主体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增进和解和共识,在公共治理的共建共治中实现利益的均衡共享。第三,统筹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的“五位一体”的利益实现。利益是具体有限性和发展的无限性的辩证统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群体对五方面利益的具体需求是不一致的,因此,需要统筹处理好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的充分而均衡的满足。第四,注重利益主体的利益获得的主观感受。具体而言就是利益主体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的纵向比较和横向对比后的主观满意度都能够得到提升。

其次,建立有序的政治关系。由于利益主体性、客体性和主体性与社会性之间对立统一的矛盾性,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行为表现为合作、竞争和对抗。在利益行动的过程中,社会公共政治制度、组织、程序、机制等发挥着推进利益实现的功能。关于有序的政治关系,中国革命和建设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以下几点: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有序的政治关系的核心。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党的引领作用和执政能力,才能够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第二,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就具体治理领域推进治理权力、权利之间的制度、机制、行为、方法等优化完善,从而构建党建引领下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有序政治关系,形成治理的制度优势。第三,治理的现代化,治理效能的彰显,必须发挥人民的主体性,服务人民、依靠人民,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

最后,提升治理的实际效能。协调的利益秩序、良好的政治关系是提升政治治理效能的内在和外在的保证,治理效能的提升还有赖于利益主体动力机制、有序的协同治理机制、治理主体的治理经验和治理能力,并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程度作为治理效能的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