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解释及政策的新发展

一、司法解释的新发展

(一)《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2022年1月22日,《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原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对虚假陈述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扩大适用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所(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参照适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2.取消前置程序。《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取消了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需预先经过证监会或法院认定违法违规事实这一前置程序,降低了投资者起诉门槛,保障投资者自由、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3.新增预测性信息的安全港。《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新增预测性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可以免责的规定,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过错(如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除外。

4.“重大性”判断的实质标准。《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认定基础是虚假陈述应当具有重大性。重大性标准包括证券法、机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重大事件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明显变化的标准。

5.完善责任认定的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强调“追首恶”,并细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避免“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同时新增独立董事的免责规定和重组交易对方、协助造假者等责任主体,明确了中介机构的免责规定。

《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还完善、细化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交易因果关系”要件及其判断规则,明确了“诱空型”虚假陈述情况下的损失计算方式。《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落地将会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附则9个方面,共73条。[3]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了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与交易习惯的认定。合同的订立部分,规定了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的认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及违约责任、格式条款订入和认定等问题。合同的效力部分,规定了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的效力、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效力认定、名实不符的合同效力等问题。合同的履行部分,规定了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救济、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等问题。合同的保全部分,规定了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连环转让中的撤销权行使等问题。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规定了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债权的多重转让、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及其他权利的问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部分,规定了违约显著轻微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限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抵充顺序,根据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等问题。违约责任部分,规定了可得利益的赔偿、长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等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大量审判实践中的分歧疑难问题,将对合同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将带来重大影响。

(三)《强制执行股权规定》

2022年1月1日,《强制执行股权规定》开始施行。《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统一了股权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股权执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其他投资权益的参照适用该规定、股权保全执行适用该规定等),股权冻结的方法及效力,股权的评估及变价程序(股权自行变价程序、股权处置参考价和起拍价的确定、无底价拍卖等),股权拍卖的特殊情形(整体拍卖与分割拍卖股权、瑕疵出资和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拍卖、自行转让受限股权的拍卖、前置审批类股权的拍卖等),股权作为诉争标的物时的执行规则等问题。

二、司法政策的新发展

(一)《关于适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通知》

2022年1月21日,为了发挥法院和监管部门的协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通知》。

《关于适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通知》明确了法院应向监管机构通报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法院有权向监管机构调查收集证据,并可就诉争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定情况、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损失计算等专业问题征求证监会或者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单位的意见。

(二)《涉外审判会议纪要》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外审判会议纪要》,共111条,分为涉外商事部分、海事部分、仲裁司法审查部分,《涉外审判会议纪要》就有关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的诸多法律适用难点及分歧问题作出了指导性解答。

《涉外审判会议纪要》涵盖了案件管辖、涉外送达、证据收集、法律查明及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运输合同当事人认定、船舶物权与侵权纠纷、仲裁司法审查、涉中国港澳台案件的参照适用等问题。

(三)《新三板保障意见》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三板保障意见》,明确法院可参照适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裁判;明确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第一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明确法院应从严惩处假借新三板名义非法集资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明确法院应结合“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特征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期成长特点等准确认定发行人、主办券商等证券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准确认定“业绩对赌协议”和“定增保底”性质条款的效力。

其中,《新三板保障意见》特别提出定增保底协议无效,系对过往定增保底协议原则上认定有效的司法政策的重大调整,引发了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五宗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证券犯罪,辐射证券违法犯罪高发领域与重点环节,覆盖上市公司实控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公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等多元化主体。

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向市场揭示了证券违法犯罪手段,还向市场传递了“零容忍”从严惩处证券犯罪的信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为了依法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

该意见强调司法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并从打击金融犯罪、妥善审理金融案件、化解金融风险等角度予以展开;强调依法严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等金融领域犯罪,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证券、期货交易及票据纠纷等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法律问题研究,服务保障金融业创新发展。

(六)上海金融法院率先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

202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意见多次强调创新金融审判机制,支持和保障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包括积极运用支持诉讼机制、示范判决机制、代表人诉讼机制妥善化解涉外金融纠纷案件,要求创新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积极稳妥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等举措。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7月5日发布《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明确了案例测试程序启动的条件和方式、案例测试审理前的程序事项、案例测试的庭审流程、评议、结果宣告和效力范围等问题。

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是指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等主体针对准备开展或正在开展的金融业务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确且对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事实与法律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纠纷,向法院申请案例测试,法院通过审理,向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

2022年10月12日,上海清算所联合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中国)(以下简称四家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就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违约处置相关法律问题启动案例测试。次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发布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首起测试案例。2022年12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审理庭围绕上海清算所《业务规则》及《违约处置细则》对机构A是否发生效力及涉案违约处置过程是否具有合理性两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双方结合案件事实,围绕相关法律条文、司法实务,对比借鉴国际规则、域外判例,展开多轮辩论,充分进行诉答互动。独立第三方、意见提供方派员到庭针对《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的性质以及《业务规则》《违约处置细则》的生效要件等问题陈述相关法律意见,并接受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审理庭询问。同时,审理庭依申请准许上海清算所员工出庭作证,该证人就处置过程的细节、对冲交易策略合理性等问题接受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审理庭询问。2022年2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司法意见书》,认为该案件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在符合《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优先适用金融法具体规则;充分尊重国内外金融市场惯例;全面考量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的规则协同。上海金融法院最终认定上海清算所《业务规则》《违约处置细则》对四家银行发生法律拘束力,上海清算所的违约处置行为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不予支持四家银行的请求事项。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电子证据认定方面,该意见强调未来将打造互联网端司法区块链平台证据核验功能,支持当事人和法官在线核验通过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推动完善区块链存证的标准和规则,提升电子证据认定的效率和质量。

案件流转和数据互信方面,该意见提出将要构建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跨链协同应用,提高案件在线流转效率和数据互信水平。

协同执行方面,该意见指出将要构建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不动产登记、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联合信用惩戒等单位的跨链协同应用,建立自动化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模式,提高协同执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