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差序格局”到“社会圈子”

这样的质疑似乎在费孝通提出“差序格局”概念后就已出现,因而费孝通在《乡土中国》后面章节里,还不时回头对这一概念做进一步解析。譬如在“家族”一章中费孝通不仅对一些诘难给予了明确回应,还就此提出了一个新概念——“社会圈子”:

譬如有一位朋友看过我那一章的分析之后,曾摇头说,他不能同意我说中国乡土社会里没有团体。他举出了家庭、氏族、邻里、街坊、村落,这些不是团体是什么?显然我们用同一名词指着不同的实体。我为了要把结构不同的两类“社群”分别出来,所以把团体一词加以较狭的意义,只指由团体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用以和差序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相区别;后者称之作“社会圈子”,把社群来代替普遍所谓团体。社群是一切有组织的人群。在那位朋友所列举的各种社群中,大体上都属于我所谓社会圈子的性质。在这里我可以附带说明,我并不是说中国乡土社会中没有“团体”,一切社群都属于社会圈子性质,譬如钱会,即是贝宗,显然是属团体格局的;我在这个分析中只想从主要的格局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和社会圈子的组织是比较的重要。同样的,在西洋现代社会中差序格局同样存在的,但比较上不重要罢了。这两种格局本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形式,在概念上可以分得清,在事实上常常可以并存的,可以看得到的不过各有偏胜罢了。(费孝通,1985:36~37)

很明显,面对同一时期其他学者的诘难,费孝通意识到需要对这一概念做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可以看出,在这一段里,费孝通对我们前面所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其一,存在两种社群[5]:一种是“团体”,是由团体格局所形成的社群;另一种是“社会圈子”,是在“差序格局”中形成的社群。

其二,“团体”与“社会圈子”这两类社群既同时存在于西方,也同时存在于中国社会,甚至存在于所有社会,“团体”也好,“社会圈子”也罢,并不是某一社会的专属特征。

其三,所谓社会结构的概念,只是在同一社会中两类社群所占比重大小或重要性的问题,“各有偏胜罢了”,因此,说西方是“团体格局”是指团体占主导地位,而中国的“差序格局”则是指“社会圈子”一类的社群占主导地位。

为了诠释新提出来的概念——“社会圈子”,费孝通还用他称为“小家族”的亲属社会群来具体讨论这类社群的构成。

我想在这里提出来讨论的是我们乡土社会中的基本社群,这社群普通被称为“大家庭”的。我在《江村经济》中把它称作“扩大了的家庭”Expanded family。这些名词的主体是“家庭”,在家庭上加一个小或大的形容词来说明中国和西洋性质上相同的“家庭”形式上的分别。可是我现在看来却觉得这名词并不妥当,比较确当的应该称中国乡土社会基本社群作“小家族”。(费孝通,1985:37)

费孝通认为西方的“家”就是“家庭”,这是一个没有弹性的“团体”,他的成员很固定地包含包括丈夫、妻子以及未成年的孩子,即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核心家庭成员。这种界限如此分明,以至于“如果有一位朋友写信给你说他将要‘带了他的家庭’一起来看你,他很知道要和他一同来的是那几个人。……如果他只和他太太一起来,就不会用‘家庭’”(差序格局)。与此相反,在中国乡土社会,在定义“家”的成员上就比较含混,往往依情境而定,既可以包括妻子、孩子,父母兄弟,也可以包括叔伯子弟,甚至更远的其他亲属;而在实际的“家”社群的构成中,“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家族)。费孝通还讨论了中国的“家”如何依单系(父系)原则扩大的过程,但他认为,这种扩大又并不必然表现为“宗族”这样的大家族,可能是三代以内的,也可能是五代以内的,因此,这种扩展的“家”虽与“氏族”、“宗族”结构相同,但在数量、大小上并不相同,因而,他更愿意用“小家族”来概括中国称为“家庭”的社群。

这种伸缩性的产生,按照费孝通的说法是因为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家的大小是依着事业的大小而定。“如果事业小,夫妇两人的合作已够应付,这个家也可以小得等于家庭;如果事业大,超过了夫妇两人所能担负时,兄弟伯叔全可以集合在一个大家里。”

我的假设是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氏族性了。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费孝通,1985:39)

也就是说,中国“家庭”是一个富于弹性的、边界模糊的社群。这一社群,虽然其核心是某个核心家庭,但可以根据情境与需要、依据与这一核心家庭亲属关系的远近,将其亲属网络的成员纳入进来,成为规模更大的社群。而随着规模的扩大,其功能也会有所扩展,“家庭”由此可成为从事某一社会事业的社会组织。

用现在的话说,中国的“家庭”,或者费孝通所说的“小家族”,能将一个原本松散的、仅由某个个体协调的亲属网络凝聚成有一定社会功能与目标的社会组织,换言之,中国的“家庭”社群不仅仅局限在私人领域,同时还可以随着中心的扩张而向公共领域类型的社会组织转化。虽然并不是每个核心家庭都有这种潜在扩张的可能,但一个个体与一个家庭的成功也正是在于将这样的一个“小家”变成“大家”,一个能够荫庇所有的“家人”、数世同堂的“家族”,因此成为中国所有个体或家庭的理想。

与“小家族”相类似,费孝通认为,“氏族、邻里、街坊、村落”大体都属于这类“社会圈子”。以“街坊”为例,费孝通说“这不是一个固定的团体……,有势力人家的街坊可以遍及全村,穷苦人家的街坊只是比邻的两三家”。事实上,在费孝通看来,除了国家在中国农村地区推行的保甲组织与钱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或准组织均属于他所说的“社会圈子”。

对这种由己向外推而形成社会组织的过程,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其一,这样的“小家族”并不一定将所有亲属网络的成员纳入其中。虽然其扩张大致依据费孝通所说的按亲属关系的远近渐次进行,但其组织与规模一方面取决于家族核心的强弱与意愿,另一方面被波及的亲属也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其二,“社会圈子”虽以某个个体为中心,但其扩张也并不仅仅限于“亲属”这一条路径。费孝通还提到“向另一路线推是朋友”,显然,由于朋友是一种自致性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形成像同学、战友、同乡这类在个人生命史上有过重要关联的社会成员之间,也可以完全源自两个陌生人从熟悉到亲密的互动,因此,只要有某种需要与特殊的机缘,透过一定的社会实践,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加入以某人或某核心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圈子”,甚至即便是“小家族”也可包含非亲属网络的成员。

由此,“社会圈子”一类的社群便有了相当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可从两方面来理解:其一,社群内成员的构成是模糊的,也就是说,只有该组织内的核心成员是清晰可辨的,而组织的边界是模糊的;其二,这类组织本身可能也是模糊的,它既有可能只是若隐若现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只是为维持一种围绕核心成员而构成的关系网络——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最多只能被视为一种准组织,也有可能成为一种明确的社会组织——不但总体目标明确,而且内部结构森严。与此相应的则是它的灵活性。一方面,这类组织似乎具备将所有的“异己”转化为“己”的能力,即将“外人”变成“自己人”的能力,但同时,每个成员尤其是一些边缘的成员也可以比较自由地退出该组织;另一方面,它也可能只存在于特定的某时某地,人们为了一个短期社会目标,可以依据“社会圈子”的逻辑迅速地集结在一起,但如果确实有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组织也有可能继续存在下去(小浜正子,2003)。

在费孝通所列举的“社会圈子”类社群中,“家庭、邻里、街坊”显然是按照上述的逻辑构成的,但将“村落”、“氏族”或者“宗族”也界定为“社会圈子”似乎并不容易理解,因为“村落”、“氏族”或“宗族”并不一定像“小家族”那样是由某个中心扩展而形成的,费孝通也没有对这一类社群的“社会圈子”属性进行进一步解析。不过,在笔者看来,可行的解释逻辑或许是这样的:“村落”、“氏族”或“宗族”无疑是由一些基本的“社会圈子”叠加而成,而由一个或数个“社会圈子”合并而成的社会组织也应是“社会圈子”,这类组织虽然可能有多个中心,但其伸缩性与模糊性仍然与“社会圈子”如出一辙。也许正因如此,费孝通并没有对“社会圈子”与“差序格局”之间的差异和其各自所涵盖的范围进行严格区分,有时甚至笼统地将两者并提。综上,我们可以把费孝通有关“差序格局”的主要思想脉络归纳如下。

其一,费孝通认为构成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群是“社会圈子”,而“社会圈子”是以某个个体或家庭为中心,依据“差序”关系扩展出去并聚集而成的一个社群。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圈子”是将社会关系网络实体化的社会组织。

其二,这样的“社会圈子”依据其中心个体社会影响力的大小而有大有小,即费孝通所说的伸缩性与弹性。

其三,伴随“社会圈子”范围扩张的是其社会功能的扩大。因此,在所谓“私”的领域与“公”的领域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可以认为,公共领域是由私人领域扩展形成的。

其四,这类大大小小的“社会圈子”构成了所谓的“差序格局”。也就是说,所谓的“差序格局”并不是指“差序”关系本身,而是指在中国乡村,经由“差序”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圈子”的格局。不但这样的“社会圈子”本身成为中国乡村社会最具支配性的社会组织类型,而且不同“社会圈子”之间的强弱对峙与整合也成为社区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

我们很容易用这样的“差序格局”去描述中国乡村的社会事实。在费孝通所熟悉的江南地区,由于土地的商品化与“一田两制”的普遍推行,富有的地方乡绅多迁居到城镇,农村社会分化程度较低,因此,村落中的基本社会单位是所谓的主干家庭,但城居地主与乡绅却有可能扩展到“小家族”的范畴(颜学诚,1998);而在中国的其他地区,尤其是北方地区,农村社会多操纵在几个大户人家手里,以大户为中心的“社会圈子”支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其他的农户则依据“差序”关系被整合进这几个可能处于竞争中的“社会圈子”。即便是在中国南方号称以宗族为主体的乡村社会,宗族尽管很类似于费孝通所说的“团体”,但实际的情形仍然是宗族操纵在个别的地主乡绅手里,宗族势力的范围大小及其兴衰也与该宗族中心的强弱息息相关。从这一意义上看,宗族本质上也是一个跨村落扩展化的“社会圈子”。

因此,如果我们要确定给“差序格局”建构一个模型的话,它应该由众多“社会圈子”构成:以每个个体为中心都存在一个“社会圈子”,但“社会圈子”有大有小,一些小的“社会圈子”可能完全或部分从属于某个大的“社会圈子”,这类“社会圈子”的分布格局就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差序格局”。

从更大的范围来看,费孝通显然认为不但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依据的是这一逻辑,而且超出乡村之外的社会组织,“从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到天下”,都是沿着这同一种逻辑扩展出去的“社会圈子”。也就是说,在费孝通看来,中国主要的社会组织,或者说占据社会支配地位的社会组织均是这类“社会圈子”型的社群。

这类社群最显著的特点是围绕某中心存在核心与边缘。这类社群通常是以某个个体为中心形成,随着中心的扩展渐次展开,从而形成社群的核心与边缘,而最终社群的规模与功能也取决于中心势力的大小与影响力。因此,这类社群存在我们可以称为“个人组织化”的过程,即经由一个人的人格与力量而形成公共性的社会组织。而即便是已有一定规模的社群,甚至明显被视作“团体格局”的“团体”社群,其内部也随时可能滋生出一个或多个以某个个体为中心的“社会圈子”,从而形成核心与边缘的架构,最终该社群也在“社会圈子”的形成与角逐中,被某个“社会圈子”支配或被几个势均力敌的“社会圈子”瓜分。这种社会“组织个人化”的现象无时无刻不存在于中国社会之中,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朋党政治还是当代干部的小圈子都是这一现象的具体体现,中国人的这一特性也成为近代中国民族性批判的一个重要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