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法

治法,简言之就是治疗疾病的方法。但它是在辨清证候,审明病因、病机之后,有针对性地采取的治疗方法,正是“法随证立”之意。治法是中医辨证论治理论与经验的总结,是中医独特思维方法与临床经验密切结合的产物,对于临证遣药组方和运用成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治法的内容包括了两个方面:其一是指治疗疾病的手段,如药物、针灸、导引、气功、推拿、外敷、手术、心理等各种治疗疾病的手段。其二是指治疗疾病的具体方法,如汗、吐、下、和、温、清、消、补之“八法”及后世医家在此基础上,结合临证提出的阳病治阴法、阴病治阳法、活血祛瘀法等。早在《内经》中就有许多治法的理论和具体方法的记载,至汉末前贤张仲景在“勤求古训,博采众方”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总结出一整套中医辨证论治的体系,不仅在辨证方面有精确的论述,而且在治法的理论和方法方面还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发展,大大丰富和提高了治法的内容。嗣后,历代医家在临证的实践中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治法,并从理论上对治法作了进一步的论证和发挥,使中医治法更加丰富多彩,更能适应各种病证的治疗需求。同时,历代医家鉴于治法内容的日益发展,多次做过分类归纳。至今我们依然经常引用的“八法”,就是清代程钟龄根据历代医家对于治法的归类总结而来的,程氏在《医学心悟》中云:“论病之源,以内伤、外感四字括之。论病之情,则以寒、热、虚、实、表、里、阴、阳八字统之。而论治病之方,则又以汗、和、下、消、吐、清、温、补八法尽之。”盖一法之中,八法备焉。八法之中,百法备焉。病变虽多,而法归于一。值得提出的是,八法并不仅是用药的方法,而是广用于针灸、导引、刮痧、拔罐、按摩、推拿等诸种治疗疾病的方法中。

一、汗法

(一)汗法的内涵

汗法是通过开泄腠理、调和营卫以达到发汗祛邪目的的一种治疗方法,也就是通过人体的汗出,使在肌表的外感六淫之邪随汗而解的一种治法。此法早在《内经》中就有记载,《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中云:“其在皮者,汗而发之。”这是汗法的应用原则和立论的依据。但汗法并不是以使人汗出为目的,主要是汗出乃标示着腠理开、营卫和、肺气畅、血脉通,从而能祛邪外出。所以,汗法除了主要治疗外感六淫之邪的表证外,腠理闭塞、营卫不通而寒热无汗,或腠理疏松,虽汗出而寒热不解的病证,皆可用汗法治之。亦即《素问·至真要大论》所云“客者除之”之意。

(二)运用汗法酌施原则

运用汗法的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必须在具有表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外感风寒初期,或某些水肿、疮疡初期,以及痘疹欲透未透之际,均可应用汗法治之。表证使用汗法,这只是基本原则、一般规律。但于临证辨治时,根据不同的表现,审证求因,施以不同的原则辨治。

1.辨寒热,酌施“辛温”与“辛凉”以治之

临证所见,若偏于寒盛的证候——恶寒重、发热轻,伴头项强痛、肢体酸痛、重衣厚被等,就用辛温发汗法;若偏于热盛的证候——发热重、恶寒轻、头痛有汗、口渴咽痛等,就用辛凉解表法,这是在发汗法的基础上,进而以寒治热、以热治寒的不同施治原则。

2.辨正气充否,酌施“正邪兼顾”以治之

汗法的主要作用,是调和营卫,祛除病邪,使之随阳气、汗液排出体外。如果当汗不汗,致腠理闭塞,营卫不通,病邪深入,流传经络,则病势发展,由浅入深,由轻而重。但是阳气和体液都是人体正气的一部分,因此正气不充,体力亏损的人,在使用汗法的同时,一定要正邪兼顾,使之既能祛邪外出,又不更伤正气,这是临证时必须掌握的一个总的原则。例如,阳气虚弱的患者,在发汗的同时,兼要补益阳气,一般采用助阳解表法;体质阴虚的人,在发汗的同时,必须滋补津液,一般采用养阴发汗法。这两种办法,都是防止因汗而致阳益虚阴益竭而产生亡阴亡阳的不良后果,也是在正邪兼顾的原则指导下所制定的治疗方法。

3.辨病邪性质,酌施不同治法以治之

正确地运用汗法,还要辨别病邪的性质,以利准确施治。如外感寒邪,阳气集于肌表,邪正相争,腠理闭密,则会出现除有一般表证的症状外,以恶寒、无汗出、头痛、身痛、脉浮紧为特点的证候,此称之“风寒表实证”,治宜发汗,当用辛温解表法治之;又如卫外的阳气不足、腠理不密,外感风邪,则会出现头痛发热、汗出恶风、鼻鸣干呕、苔白不渴、脉浮紧或浮弱等证候,此称之“中风表虚证”,治宜解肌发表,调和营卫治之。故于临证时应细加鉴别。

4.辨病之兼证,施以不同治法

临证辨之病已明确,但尚需认真辨病之兼证,不同兼证予以不同的治法兼顾之。如外感初起,邪恋于表,可用汗法;如兼有气滞症状,就当以理气解表;如夹有水饮,就当以祛邪解表;如风邪夹湿,应该给以微汗解表;如风寒夹燥,又当滋液发汗;如夹热的,宜清凉解表;如夹寒的,宜温经发汗;如伤食的,当以消导发汗等,一定要辨其所兼何证,凭证而立法。此外,还要视病邪之轻重,季节之寒温,分别酌情使用药之轻重、剂之大小等,这些都是根据病变的具体情况,辨证立法,灵活掌握的,如果汗不得法,则易招变。

5.辨病之传变与误治,应之治法

汗法适用于表证,倘若病邪已经由表传里,说明病势已发展到另一个阶段,便非汗法所宜了。例如里虚里寒的病,津液内亏,汗之则益竭其阴;真阳不足,误汗则阳气愈虚或里寒益甚。气虚的误汗则更伤元气,血虚的误汗则益夺其血。如果是里实之证,应下反汗,则致胃液耗散,里热益炽,津液益伤,大便益燥,甚至神昏谵语。《伤寒论》中说:剧烈吐下之后,以及淋家、疮家、亡血家等,因其阴液素亏,所以都应属于禁汗之列。此外,如寒疾厥逆、瘀血凝积以及风温、湿温、中暑、自汗诸症,皆有寒热,与外感风寒似同实异,按例不当汗而误汗之,都会导致变证百出。所以在应用汗法时,有当汗不汗而误人的;有不当汗而汗而误人的;有当汗不可汗而妄汗之而误人的;有当汗不可汗而又不可以不汗,汗之不得其法而误人的;也有当汗而汗之,但不中病所,用药不当,发汗太过而误人的,这在临证时都应详辨之。

二、吐法

(一)吐法的内涵

吐法即催吐法,是根据“病在上部当用吐法”的原则指导所制定的一种治疗大法。当有形的病邪和有害物质,停留在胸脘上部,郁结闭塞,气机窒阻时,汗之不可,下之不能,就当采用涌吐法,因势利导,使之从口吐出,以达到排除病邪、治愈疾病的目的,正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其高者,因而越之”,这就是吐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吐法一般适用于病情严重,必须迅速吐出,或闭结的实证,例如痰涎壅塞,异物阻塞或宿食停滞,或食物中毒等所引起的病变,必须使停聚在上焦咽喉胸膈中的黏痰异物,或停留在胃中的宿食毒物,迅速排除,以缓和病势,由剧转轻。在临证中如风痰郁火、壅塞喉中的缠喉风症,如不急吐之,就会胀闭难忍。又如顽痰停滞胸中的风痰厥证、宿食填积胸膈的胀满疼痛症,以及尚在胃中犹未及肠的食物中毒症等,如果不急于催吐,就会使病情恶化。此外黄疸病的心中懊恼,反复不安,有温温欲吐之势的症状,或日久不瘥而痰多的疟疾病,以及痰迷心窍的癫狂症等,都可随症酌予施用。由于吐法能引邪上越,宣壅塞而导正气,所以在吐出有形实邪的同时,往往汗出,使在肌表的外感病邪随之而解,正如清代程钟龄在《医学心悟》中所说:“吐法之中,汗法在焉。”但此吐法中的“汗法”与八法之一的“汗法”貌似而实异也。

(二)运用吐法,中病即止

因为吐法是个应急的方法,最易升气、耗气且含有发散的作用。故于临证时,应中病即止为上。

1.辨其病之轻重,轻者弱者采用“探吐法”

吐法并不仅局限于使用催吐药物,如瓜蒂、皂矾之类,若病情较轻,素体较虚弱之人,也可使用二陈汤或补中益气汤,服后用手指或用鹅羽探吐的,此法又称之为探吐法。

2.辨体之虚弱,忌妄用吐法

吐法用之得当,奏效甚速;用之不当,最易损伤人体元气,戕贼胃阴。因此凡是身体虚弱或慢性疾病的患者,都不宜施用吐法。此外,脉息微弱的,动气上冲的,四肢厥冷,冷汗自出的;气虚短气或喘息患者,失血患者,以及妇女妊娠或新产等,都属于禁吐之列。

三、下法

(一)下法的内涵

下法,就是攻下法,是通过荡涤肠胃的宿食、燥屎、冷积、瘀血、结痰、停水等,使其从下窍而出,以祛邪除病的一种治疗方法。《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其下者,引而竭之”“中满者,泻之于内”,就是下法的理论依据之一。所以举凡邪在肠胃、热邪搏结肠间、燥屎闭结,以及水结、蓄血、痰滞内停等积滞的证候,都要采用下法,以攻逐病邪,使之从下而解,起着推陈致新、疏通脏腑经络气血的作用。这个治疗大法,也就是根据“病邪留于体内的,则逐而除之”的原则指导而制定的。由此可知,下法应用范围为里实证。

(二)运用下法,更须辨施原则

下法仅仅是总的名称,因为里证又分寒与热、急与缓、所停滞物质不同等,因此医者于临证之际,定要根据辨证所得,酌情用之。

1.辨证之寒热,分而治之

因为里证有寒、有热,因此下法就有寒下和温下两大类的区分。所谓“寒下法”即是用苦寒泻下药来治里热实证的治法。因为热邪内聚,最易损伤津液,导致积滞而呈现痞满、燥实等症,或因热结旁流,或肠垢结滞的下利症,都是热邪所致,所以在临证时使用苦寒药泻下的机会也较多。温下是用温性的泻下药物以治疗寒结的方法。由于寒痰结滞,郁于中脘,或过食生冷,脾胃寒积,以及寒实结胸、老人虚冷便秘等症,则用温药通下。

2.辨证肠内积滞之轻重缓急及病者体质虚弱不同,酌情治之

由于病邪的轻重缓急和患者体质的强弱不同,故在上述寒性、热性不同的两类中又有峻下、缓下之分。所谓峻下法,就是采用猛烈性的泻下药。因为其性猛烈,故在临床上必须审其确为大实大满而有有形积滞和急迫的实证,体力尚能胜任时,方可使用。所谓缓下法,就是不用猛烈的泻下药物,而用油润的药物,促使大便自然下达。如因肠中燥实而热不著,肠中水液不足所引起的大便秘结,或因病后,或因年老体衰,以及妇人产后,肠胃津液不足的便秘症,因其虚而不任攻下,就须采用润肠通便的润下法,如蜜煎导法或猪胆汁灌肠法等,以达到通利大便排除病邪,治愈疾病的目的,这些都属于缓下法的范畴。

3.辨证水、血、痰等其他积滞,更应据证特点,立法异宜治之

下法不仅用于攻逐胃肠积滞,攻逐其他不同物质停滞的,也称下法,但其立法、制方则异也。例如:水结症的腹水肿胀、短气腹满、脉实有力的证候,非利小便所能获效,就必须采用攻水法,使大量水分从大便驱出;由于瘀血内蓄的蓄血证,就要采用逐瘀法;由于痰热胶结,蒙蔽心窍的狂妄症,就要采用泻痰法;由于虫积的腹痛阵发,偏食异嗜,就须采用驱虫攻积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下法的原则指导下所制定的诸种不同的攻下法。

4.运用下法,必当辨清“急下”“当下”“缓下”

下法是一种攻伐邪气之大法,所以用之得当,则有斩关夺隘之效;用之不当,则有引狼入室之弊,会使病变变得莫测矣。所以在临证运用下法时,首先必须辨清“急下症”“缓下症”,这是临证时关键问题之一。例如:高热、舌干蜷缩、神昏谵语、胸腹满痛拒按等证候,当急下存阴,使热邪迅速从下而解,津液不致为里热燔灼或阴竭坏症。在当下症中所呈现的高热烦躁,腹痛下利或食滞停留等,如果当下不下,姑息养病,势必燥结伤津耗液,酿成危候。若是缓下症,如在时症或杂症上遇有秘结症状,可下而不必要以下法为主治的,这时就不能亟用峻下法,以免挫伤肠胃,促使病情恶化。所以在使用下法时,有当下不下,不当下而误下,有当下不可下而妄下,有当下不可下而又不可以不下,下之不得其法而误人非浅矣!

5.运用下法,定要把握时机酌情治之

下法是治疗大法,一定要使用得当,但更重要的是要掌握使用的时机,方可喜收显效。如:下之过早,可导致表邪乘虚内陷;下之太迟,则易酿成亡阴;不可下而妄下,则徒伤脾胃之气。所以《伤寒论》中对于下法就有表证未解,里证未实不能下;邪在表,邪在上焦的不应下;邪热虽已入里,而无燥实腑证出现的不可下等法则。其主要精神也是视病邪所在,因势利导,同时注重攻邪,勿伤正气,以保全津液为主。因为过下、妄下,最易耗伤津液,所以在临证时,凡是高年体衰、阴虚、妇人新产、妊娠以及月经期中,虽有可下之症,均不宜使用峻下、急下等法。如此也体现了“邪正兼顾”治法之意。

四、和法

(一)和法的内涵

和法即是“和解”的意思,是通过和解或调和的作用,以祛除病邪为目的的一种治法。它不同于汗、吐、下三法的专事攻邪,又不同于补法的专事扶正。《伤寒明理论》说:“伤寒邪气在表者,必渍形以为汗;邪气在里者,必荡涤以为利。其于不内不外,半表半里,既非发汗之所宜,又非吐下之所对,是当和解则可以矣。”所以和解是专治病邪在半表半里的一种方法。当外感病邪由表传里尚未及里,邪正相争在半表半里、不上不下之间,这时病邪势欲传里,而因正气之抗,邪势欲外出,故邪正外并于表,在半表不解则为寒;内并于里,在半里不和则作热;邪正相搏互拒,或表或里,进退无常,故发生寒热交作、阴阳相移的不调和现象。这时的病邪不在表又不在里,故既不可发汗又不宜吐下,唯有用和解一法,兼顾各方面,解风寒、润里热、和里气以祛邪,通营卫以解表,调和寒热,宣通上下,帮助正气,祛除病邪,以达到治病目的。《内经》曾说,拘急的病,要使之缓和;逸缓不运的病,要使之健行。这就是和法的立法之旨。

(二)运用和法必须辨清证候方可施治

在临证时,凡是属于协调阴阳偏盛,而不属于汗、吐、下、温、清、消、补等法范围以内的,都可使用和法。

1.运用和法,须辨清伤寒证之少阳证候,方可酌情治之

在外感病邪由表传里的过程中,正邪交争于半表半里之间,出现了伤寒证之少阳证之症状,如寒热往来、胸胁苦满、口苦、咽干、目眩等,这时邪在少阳,汗、吐、下法均不宜施用,如果妄加施用,不仅无益,且会使病势恶化,唯有使用和法,以和解表里,调和阴阳寒热,如小柴胡汤就是它的主要代表方剂。

2.运用和法须辨清外邪向内传变之特点,方可酌情施治

外邪未解,或因误下,或疾病机转的自然趋势,向内传变,邪正相搏,结聚于心胸之处,致上下升降阻隔而成上热下寒的心下痞满、呕吐、肠鸣等症状,为邪干胃气,这时就当采用和法,以宣通上下,调和寒热,泻胸中之热,温下焦之寒,使痞去而上下变通,如半夏泻心汤就是和胃法的代表方剂。

3.运用和法,须辨清肝脾不和、阴阳失调之证候,方可酌情辨证论治妇科之疾

妇人肝郁不舒,气血郁结所引起的月经不调、寒热往来等症,治以和肝法,采用逍遥散一类的方剂,以疏肝解郁,调和阴阳。若由于木土不和,肝气横逆乘土的腹痛、泄泻等症,治从抑肝补脾,两和肝脾之气。这些都是引申了和解法,从而广泛地应用在其他的具体治则中。

4.运用和法,要把握适度,方获佳效

于临证时,不当用和法而用和法的,不但不能治好病,反会促使病情发展。因为和法的使用,有它的适用病情,不等于一切病情都可以使用和法。在临证之时,往往有当和而不和,不当和而和以误人的。所以辨证立法与熟悉和法的范围,尤为重要。例如病邪在表,未入少阳,当汗不汗时,如用和法,就会导邪传里,引贼入室。倘若病邪已经入里,发生壮热燥渴等里热症状,应清应下;若用和法,病非但不解,反会引起里热更炽,甚至酿成坏病。这是犯了不当和而和,因而误人的错误。

5.运用和法,要仔细辨证,严加辨清不适用及禁忌之证,不可妄施之

我们说和法多用于阴阳不调、寒热往来的证候。若由于内伤劳倦、气虚血虚,或内伤饮食、积滞停聚,或痈疽初起、瘀血凝滞等症,也有寒热往来的现象,则均非和法的适应范围。所以辨证求因、立法制方是论治的基本原则。即同一和法,因其病情寒热、虚实的偏表偏里和偏盛不同,病邪的兼杂不同,立法用药亦异。所以在使用上有清而和的,有温而和的,有消而和的,有补而和的,有燥而和的,有润而和的,有散而和的,有攻而和的等。方法虽然不同,其意义则是一致的。这就要在具体运用时,格外小心,加以注意方宜。

五、温法

(一)温法的内涵

温法是根据“寒者热之”的法则而立法的。就是通过温中、祛寒、回阳、通络等作用,使寒邪祛、阳气复、经络通、血脉和,适用于脏腑经络因寒邪为病的一种治法。正如清代程钟龄在《医学心悟》中说“温者,温其中也。脏受寒侵,必用温剂(法)”。《素问·至真要大论》说“寒者热之”“治寒以热”,就是温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当患者出现了沉寒痼冷或阳虚以及阳气将亡的证候,就要使用温热药以消除阴寒、补益阳气,从而达到阴平阳秘治愈疾病的目的。

(二)运用温法,详辨证性,究其病因病机,施治方宜

1.运用温法,辨清急、慢证候,分而治之

尽管寒性证候表现复杂,但首先要分清急症救逆和慢性强壮两种病情,因而给予回阳救逆和温中祛寒两大类的不同治法。例如,素体阳虚之人,加之外寒侵袭,或因误治,损伤阳气,出现了一派阴寒症状,如恶寒、蜷卧、呕吐、下利、冷汗自出、手足厥冷,或腹中急痛,脉微细欲绝或厥逆无脉等,这是邪入三阴、正气虚弱、阳气将亡的危候,这时急需以温热药如四逆汤类,大温大热,以消除阴寒、恢复阳气,这即是所谓“回阳救逆”法,以挽危为安。此类药物纯用辛热之剂,具有急救的性质,故而在临证时不宜久施、久服,多适用于心阳衰弱证候;若为脏腑功能衰退,阳气不足而生阴寒的慢性疾患,多用温阳强壮之法,宜补益阳气,祛散风寒。如脾胃阳虚所引起的消化功能减退、气力怠倦、纳谷欠馨、饮食不化、脘痞腹胀、吞酸呕吐、大便不实等,多治以温补脾阳,补火生土,如四神丸之类方剂。此即“温中祛寒”的意义,其目的是壮养阳气为主。一般来说,温壮药多与补剂同用,或久服长服,疗效方佳,这是和回阳救急法用药不同之处。

2.运用温法,必须辨清“真寒假热”“内寒外热”,避免误施误治

临证时可见到阳虚虚劳、阳浮于外,故表现为不现寒证,反呈热象,这时若误认为阴虚阳亢,治之以苦寒之品,非但热不能除,反而使热益炽,此时应予以补其阳气,虽不清其热而热自除,这就是所谓“甘温除大热”的治法,亦即《内经》所云“劳者温之”的治疗原则;另外由于真阳不足,而反映出一系列阴寒的症状,此为内寒、脏寒,而非真正感受寒邪为病,若此时治以辛热、发散的药物,非但不能医治内寒、脏寒,反而徒增阴寒之象,此时当以温补肾阳,益火之源,以消阴翳。不难看出,此为“通权达变”的治法,亦属温法中的治疗法则。

3.运用温法,尚须辨清“真热假寒”的热深厥深证,方可施治得当

温法既然是对寒证而立的治疗法则,那么对于实热之证,绝对不能用之,于临证之时尤须辨别真热假寒的热深厥深之证,以免误投药物。如阴虚火旺的人,津液本亏,就不能损以阳热之剂,以免更伤其阴,而致益虚其虚;即使法应当温,亦不可太过,病退则止。所以说当温而温之,若不量其人,不量其证,也会因此误人。此亦强调说明使用温法要得当“合体”。

六、清法

(一)清法的内涵

清法和温法相对,就是通过清热泻火,以清除火热之邪,适用于里热证的一种治法。《素问·至真要大论》云“热者寒之”“温者清之”“治热以寒”,就是清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当病邪化热,燔灼阴液时,用寒凉性质的药物来清除发热因素,起到清热保津、除烦解渴,从而达到退热的目的。所以一切热性病,都可用清法来治疗。但是,热病的病情极为复杂,临证时使用清法,必须要根据热邪所在部位和热病的病势发展所表现的不同阶段的情况,分别施以不同的清法,如辛凉透热法、甘寒生津法、苦寒泻火法、咸寒清热凉血法等,在用药立法上,皆应精细地加以鉴别。

(二)运用清法,定要辨清热邪部位、热证虚实,方可施治,且要中病即止

1.运用清法,要辨清热邪由表及里的传入过程,分清卫、气、营、血四个阶段

外感热淫之邪,在一定的条件下都有化热、化火的可能。外邪在表居于卫分时,即为表证,虽邪已温化,尚未化火,治宜清凉(辛凉)解表法,祛邪由汗而解,故非清法范围。但当表邪全解,化热入里,里热炽盛时,使用清法最为适宜。如热邪由卫分入里,在未入营分、血分阶段之前,入于气分之时,就是外感病不愈,热象有继续发展之势,由发热恶寒的表证,进一步发展为不恶寒。但在出现了恶热、口渴、舌干苔黄、脉象洪大等热灼津液的征象时,治宜辛凉泄热、甘寒生津,以清其气分之热,如白虎汤就是其代表方剂。如果内有浊邪实火、火热蕴结、舌苔黄厚等表现,则应并用苦寒泻火法,如黄连解毒汤之类,以清热降浊治之。若气分热邪不解,传入营分,为热邪进一步入里,里热益炽、津液更伤之阶段,并见脉数、舌绛等征象,治宜透营清热法,如清营汤之类的方剂,甘寒苦寒并用施治。待热入血分,津液大耗,舌质深绛,证见谵语、烦躁、吐血、衄血、斑疹、发狂等,这时津液耗损严重,治宜咸寒凉血清热,如用犀角地黄汤类的方剂治之。但对于苦寒易于化燥之品,则应慎用。倘若热极生风,证见神昏、手足抽搐等症状,又当配合平肝镇痉、安神开窍之法,以清热镇惊治之。这只是临证使用清法的一般概念而已。

然在热病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津液伤耗过甚,而出现口干、舌燥、烦躁不安等症状,这是因为火邪灼阴,水不制火,当以“泻南补北”之法,一方面泻火,一方面大补津液,兼而治之,以保全津液。综上所述,可见清法于临证应用颇广,然在运用时,一定要认真辨证,恰当把握时机,才可不误治、不误人。

2.运用清法要注意辨别热证的虚实,分而治之,方获良效

热证运用清法,是指实热而言,所以临证之时,详辨热证的虚实,是颇为重要的。比如由于七情郁结,火从内发,或劳倦内伤、阴虚痨瘵等的阴虚阳亢、水不制火的虚火内燔证候,其所反映于体表的热象,并非热邪所致,则不能用清热泻火法,宜用养阴退热法,即所谓“诸寒之而热者取之阴”的通权达变的反治法,以育阴潜阳。另外,还有用热药来退热的,如用引火归原法治疗命门火衰、浮阳上泛的龙火上燔的症状。这虽然都是清热作用,但与清法的意义完全不同。此即为“实火宜清、宜泻,虚火宜补、宜温”的治疗原则。虚实之热不同,治亦异也。此外,如发汗也能退热,这是指表证发热而言;攻下也能退热,这是指腑热内结而言,均不能属于清法的范围。因此,所谓的清法即指既非表热,又无燥结,而是里热独炽、燔灼津液时所采取的以寒治热的正治法则。正因如此,六淫尚未化热之际的表证发热,因其阳气怫郁在表,只宜辛凉解表,不宜采用纯清法,否则更伤阳气,导邪内陷,病变莫测。若热邪搏结,有形物质结滞的腑实证,应下不下,误用清法,不但不能把病治好,却是姑息养病,更伤津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使用清法,由此不难看出,临证辨清热证之虚实是很重要的。

3.运用清法要把握分寸,中病即止

由于清法旨在抑制阳的偏盛,而调节阴阳的平衡,故清能除热,但另一方面,清之过亦能损耗阳气,因此,运用清法应用之得当,且亦不宜久用,中病即止。如素体脾胃阳虚、脏腑功能衰弱的患者,虽有热证,宜应慎用;又如素体阳虚之人,平素劳力辛苦,有中气大虚的发热倦怠、心烦、溺赤等表现,或痨瘵的人日晡潮热,以及妇人产后的血虚发热烦躁等,多属虚火,当以滋阴补血、清除虚热,均不宜使用清法。

七、补法

(一)补法的内涵

补法是滋养、补益人体气血阴阳,适用于某一脏腑或几个脏腑,或气、血、阴、阳之一,或全部虚弱的一种治疗方法。《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形不足者,温之以气,精不足者,补之以味”,即意味着凡是功能减退的疾病,就要给予强壮的药;营养不良的疾病,就要给予营养的药;亦如《素问·三部九候论》云“虚则补之”,《素问·至真要大论》云“损者温之”,都是指此而言,是针对虚损疾病的一种主要治法。归纳此法在临证中的应用,不外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人体正气虚弱、生理调节功能不足,不能清除余邪,故用补法以补益正气,使生理功能转弱为强,起到祛除病邪的作用,这就是补正即所以祛邪的道理。因此,它对于慢性疾患,含有根本治疗的意义。二是补虚扶弱,凡一切阴阳气血或某一脏腑物质或功能虚损时,用补益法以调和其阴阳的偏颇,或对大病初愈,正气未复的患者,给以补养强壮,这就是《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中“因其衰而彰之”的治疗法则。

(二)运用补法要辨清气、血、阴、阳之虚的特点及程度等,抓住时机进补为宜

1.运用补法要抓住进补时机

虚证当补,实证当泻,这是论治的总的法则。虚为损之渐,损为虚之积,初时不觉,积久则病成。如果阳虚不补,势必阳气日消;阴虚不补,势必阴血日耗,甚至损伤营卫精气,而成虚损之重证,故当补不补,贻害无穷。临证可知,虚损的范围是泛的,有阳不足的,有阴不足的,有气不足的,有血不足的,有五脏六腑的气血阴阳不足的等,在临证时可看到各有各自的特征表现,因此补法在论治上,就要针对某一方面的虚损,制定不同的补益法则,如补气、补血、补阴、补阳,抓住时机,进补为宜。

2.运用补法,要辨清气虚、血虚,及时予以补气、补血治之

人体的五脏六腑之气,为肺所主,而来自中焦脾胃水谷的精气,由上焦开发,输布全身,所以气虚多责之于肺、脾二经虚损。如气机不利或脾胃消化吸收功能障碍,就会出现少气乏力的气虚或宗气不足的证候,如因为饮食劳倦,内伤元气,致使中焦阳气下陷,虚热内生,往往会出现倦怠乏力、食不知味、懒言怕动、动则气促、言语低微、虚汗自汗、脉大而虚或细而软等证候,或出现脱肛、疝气、妇人阴挺等证候,这些证候皆因气虚所致,治宜补气法,如人参、黄芪等甘温之药,以益气升阳。此即《素问·至真要大论》中“劳者温之”及《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中“气虚宜掣引之”提出的治疗原则。

血为心所主,归肝所藏,而化生中焦脾胃,为脾所统,故血虚之证,多为心、肝、脾三经虚损所致。血液妄行的大失血证,或因慢性疾患,缠绵日久,损耗阴血的血液亏损证,多见面色萎黄、爪甲苍白、头眩、耳鸣、嘈杂、心悸。又如妇人月经不调甚则闭止,脉搏细数或细涩等,都应治以补血法,以补益心、肝、脾三经。但血为阴、气为阳,阴阳相互为用,故补气法与补血法常多互用,血虚的不免气虚,故补血必兼补气。如党参、黄芪本为补气药,但在补血剂中常不可缺。如大失血证,往往采用独参汤即收宏效。此即李东垣《脾胃论》中所述“阳生则阴张。血虚以人参补之,阳旺则能生阴血”的道理,因而在临证施治时,有“血脱则益气”之说。这些原则在临床上都起着指导作用。

3.运用补法要辨清阴虚、阳虚的临证特点及虚损程度,及时予以施治,可获佳效

补阴法是针对阴虚而立法的。人体一切体液,泛称为阴,故补血法属于补阴法的范畴。补阴法的含义要比补血法更为广泛,补血法仅对机体阴血亏虚而言。如因七情郁结或房室所伤,导致肾精亏虚,真阴日竭,水不制火,造成阴虚阳亢之势。可见到身体羸瘦、形容憔悴、口干咽燥、头晕眼花、怔忡失眠、五心烦热、舌红少苔、脉搏细数等一派虚性亢奋症状,甚至会出现骨蒸潮热、遗精盗汗、呛咳咯血、形销骨立等阴虚火旺的严重证候。这时就当予以补阴法,大补肾阴,以滋水降火。值得提出的是肝阴虚损以及脾阴不足等,虽然同时补阴,但用药上是有区别的。

补阳法,主要是针对脾阳不足和肾阳衰损而立法,它与回阳救逆法之心阳衰弱有所不同。脾阳虚弱则消化不良,下利溏泄,当用平温以健脾补阳。若因肾阳虚损,命门火衰,身半以下常有冷感,腰酸足软,小腹拘急,脐下不仁,大便溏泄,小便频数而短少,或阳痿早泄、气虚作喘等,则当补益肾阳。但是补阳之法,历代医家见解不同,如李东垣等主张补脾重在补肾,认为脾胃功能旺盛,营卫亦旺,则能滋养骨骸,补益精血。《鸡峰普济方》所言:“补肾不如补脾,脾胃既旺,则能饮食;饮食既进,能旺营卫;营卫既旺,滋养骨骸,保益精血。”即是此意,又《灵枢·邪气脏腑病形》中云“阴阳形气俱不足,勿取以针而调以甘药”亦为此意。而张景岳等又主张补脾不若补肾,认为肾气一旺,真火上温,则脾土温和,中焦自治。正如《济生方》所云:“余谓补脾不若补肾,肾气若壮,丹田火经上蒸脾土,脾土温和,中焦自治,膈开能食矣。”即为此意。吾之所悟,在临证之时,仍以辨证为准,凡脾弱而肾不虚的,则宜补脾;肾虚而脾不虚的,则宜补肾;如果脾肾两虚的,则宜并补之。正如《医学心悟》所言“须知脾弱而肾不虚者,则补脾为亟;肾弱而脾不虚者,则补肾为先;若脾肾两虚,则两补之”是也。

在补阴补阳的法则应用时,特别要关注的是:阴虚的人,不等于阳不虚;阳虚的人,往往伴有阴虚,两虚常常并存,不过又是各有偏重而已。所以补阳方中,要用补阴之品;补阴方中必用补阳之药,这也是阴阳互根的道理。

4.运用补法,要辨五脏虚损的特点及程度,进而及时酌情施治

除上述补气、补血、补阴、补阳法则外,还须辨别五脏虚损的特征及虚损的程度,而及时酌情进行补益。在补益五脏的治法中,尚有正补法及补母生子法之不同。如肺虚补肺、心虚补心、脾虚补脾、肝虚补肝、肾虚补肾,这是正补法,若肺虚补脾(培土生金)、脾虚补命门真火(补火生土)等,皆可理解为“补母生子法”。这些都是临床运用补法时的具体法则,虽然在立法处方上,没有离开补气血、补阴阳的范围,但用药上却是有所区别的。

5.运用补法,要辨清药物性质、病情缓急程度等,分而治之,方收功效

在运用补法时,还有根据药物性质分类的,如温补法,多用于阳虚证;平补法多用于一般虚证。又有根据病情的缓急程度,分别采用峻补和缓补的办法。如气血暴脱、病势垂危的,宜用峻补法;如对于邪气方尽、正气未复的,宜用药性和平的药物,长期服用以取效,这就是缓补法。至于一般慢性疾患,在长期服用缓补药时,必须根据实际的情况,于补益药中酌加和胃、健脾、理气、活血或化瘀的药物,寓有补中带调、带泻、带通之意。此即据“补正勿忘祛邪、填补必先理气”的理论而制方的。而运用补法,仅专事大量滋补之药,是不成的。

总之,运用补法必须顾及脾、肾两脏。因脾胃为后天之本,是营卫气血生化之源,如化源败坏,任何补剂都难奏效;肾为先天之本,为真阴、真阳化生之源。如真气衰竭,则五脏失去温养,虽补无益。然而补法也要运用得当,不当补而妄补,即是以误人。比如:实证不应补,邪实不能补;即使体虚,而客邪初侵,病势方张,若用补法,则“闭门留寇”。遇有“大实有羸状”的假虚证候,误补就会致“虚虚实实”之错,所以临证时,必须详加分辨。辨证正确,方可立法、组方、择药无误,继而取得疗效。

八、消法

(一)消法的内涵

消法是具有消散和消导的意义,亦即通过消食导滞和消坚散结作用,使气、血、痰、食、水、虫等积聚而成的有形之结渐消缓散的一种治法。它是根据《素问·至真要大论》“坚者削之……结者散之”的原则而制定的这种治疗的方法。人体的生理功能正常,其脏腑、经络、肌肉之间,气血流通,毫无积滞。如果由于起居无常、饮食不节、六淫外邪、七情内动,或饮食停滞,病邪久留,日久则积聚壅滞不通,这时就当采用消法,促其消散,使营、卫、气、血流行通畅,归于正常。如果不及时消散,迁延时久,则积气盘踞,日益坚牢,则治之难矣!故凡是由于气、血、痰、湿、食物积滞,所形成的积聚,如瘿瘤、痞块等顽固性疾患,或脾胃虚弱,运化失司,食湿停积,久则湿热壅滞的一类病证,都可用消法以消散或消导之,从而达到消坚磨积的目的。一般来说,消散近于和法,但又与和法不同,虽同有调和人体的气血营卫的作用,但消法具有克伐的性质。消导又近于下法,然又与下法的攻逐燥矢、瘀血、痰饮等严重急迫的有形实邪不同,它是对于一般慢性的积聚胀满,非猛攻急下所宜的病证,给以渐消缓散的药物,以图缓解之治法。不难看出,消法的运用,不宜于急症,它是在调整生理功能的基础上,起着祛邪磨积的一种治疗方法。消散和消导,在临证辨治时,各有其适应的病证。比如:结核、痞块、癥瘕、积聚、气结、血瘀等,就当用软坚散结的消散法以克伐之;但若有食积、痰饮、水湿等疾病,就要运用消痰化饮、消痰化滞的消导法以运化之。

(二)运用消法,定要辨明患者体质虚实、病邪性质、病所、病邪深浅等酌情施治

1.运用消法,要辨清患者的体质虚实,方予施治

消法具有克伐的性质,是属于攻病方法之一,而攻病的方药,皆能损耗气血,所以不可过度使用。对于体质极虚的人,在使用消法时,则需慎用或酌情使用消补兼施的方法。当然,消法也有禁忌,若不当消而消,亦误人矣!如气虚中满的鼓胀证,腹皮膨急而中空无物,它与实证、蛊证不同,不应消导。又如脾虚不能制水的水肿证,由于土衰,法应补土;真阳亏虚,火衰不能生土的,法应温阳。此外,脾虚食不消化的,肺气虚宣降失司,通调失职,水湿聚而生痰,肾虚水泛而为痰,血枯而经水断绝的病证,都是因虚而致,均非消法所宜;妄用之,则更伤气血。故消法的具体运用,贵在辨证,若妄行克削,致病未消而元气克损,贻害不浅,这就是所谓当消而消之,不当其法,自当误人矣!

2.运用消法,要辨明疾病的证候,辨明病所、病性,然后依法消之

因为积聚在皮毛、肌肉、筋骨各有浅深,病邪亦各异。如生于五脏,推之不移的为积;生于六腑,推之能移的为聚;忽聚忽散的为气结;痛有定处的为血结;食则痛、嗳腐吞酸的为食积;腹块按之而实的为痰;先足肿后及腹的为水;先腹满后及四肢的为胀;痛引两胁,咳而吐涎的为停饮;咳而胸痛,吐脓腥臭的为肺痈;呕而吐脓的为胃痈;当脐而痛,小便如淋,转侧作水声的为脓痈;憎寒壮热,饮食如常,身痛偏着一处的为外科肿痈;嗜食甘甜或异物,饥时则痛,唇上下有白斑点的为虫积等,均需要辨清;在使用消法时,立法用药各不相同。例如七情郁结、气聚不散的病,症见胸闷嗳气、痞满不舒,当用行气破气法;由于水气积聚、肢肿腹满、小便不利的水肿病,当用消水化肿法;由于虫积食滞、腹痛腹胀的,当用消食驱虫法。至于外科痈肿,如已成脓的,无论阴证、阳证,都宜消散,用破血消瘀法。如此审因辨证、立法用药,方可诛伐无过矣!

3.运用消法要注意病邪的深浅,分而施治

运用消法定要关注病邪的深浅,以便制定初、中、末三期的治法,如邪气初客,积聚尚未坚实,可以重用消法,然后调和气血。如果积聚日久,气郁渐深,不能迅速消去,则用折中的方法。若邪气久客,正气极亏,又须以补泻迭相为用,即今天补,明天消,后天又补,互相调换,俟其积聚渐消,然后专用补剂,补其气、调其血、疏通经脉,则积聚自消。

综上所述,是论治上的八个基本治法及其单独使用时的一般情况。然疾病是复杂多变的,不能仅用一法来解决复杂的病变。所以八法的配合使用,又是论治上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例如汗法、下法,按一般的治疗原则来说,在既有表证又有里证的情况下,是先表后里,表未解是不可攻里的;但当内外壅实,表里俱急时,就不能拘泥于常规,必须采用汗、下并用的表里双解法。又如温法、清法,本来是两种对立相反的治法,但是由于人体阴阳、虚实的变化,产生了上热下寒或上寒下热的寒热错杂的证候时,就要采用温清并用法。再如,攻法和补法,也是相对的,但是当邪气实而正气极虚时,若攻邪则势必更伤元气,有造成虚脱危险;补正则易助其邪,致邪气更加固结;这时若先攻后补或先补后攻,皆非所宜,就当采用攻补兼施或消补并用的方法。所以八法的配合运用,要在辨证的基础上,根据病情的变化,灵活掌握。由此不难悟出:八法在临证运用时,是不能绝对地分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