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诊断与鉴别诊断

1.临床诊断

失眠的四个主要诊断工具分别是:国际睡眠障碍分类(ICSD)、《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国际疾病分类》(ICD)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21]。不同的地区和学会制定的失眠诊断标准略有不同。

根据《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失眠的诊断要点为: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机会,仍以对睡眠数量和/或睡眠质量不满为主诉,伴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症状:①入睡困难;②睡眠维持困难,即频繁觉醒或觉醒后难以入睡;③早醒且难以再入睡。这些症状不仅在临床上给患者带来困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患者在社交、职业、教育、学术、行为及其他方面的功能性损害。慢性失眠通常指的是这些症状每周至少发作三次,且持续三个月以上。症状持续至少一个月且少于三个月称为间歇性失眠,症状持续三个月以上称为持续性失眠,一年内反复发作两次以上称为复发性失眠。诊断标准还包括:失眠不能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来解释,也不仅出现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的病程中(例如:发作性睡病,呼吸相关性睡眠障碍,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睡眠异态);失眠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例如:嗜酒或滥用药物);共存的精神障碍和躯体症状不能充分解释失眠的主诉。

《国际疾病分类(第3版)》(ICD-3)与DSM-V具有相似的失眠诊断标准。如果在有充足的睡眠机会和环境情况下,仍有入睡困难或睡眠维持困难,且出现日间功能的损害,每周至少发作三次,持续三个月以上,诊断为慢性失眠。如果失眠持续不到三个月,则归类为短期失眠障碍。ICD-3将慢性失眠和共病性失眠合并归为“慢性失眠障碍”。

《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中失眠症(非器质性失眠症)诊断标准规定,失眠是一种以难以入睡和/或睡眠维持困难的综合征,且不伴有其他睡眠障碍,并排除其他精神障碍、机体疾病、滥用物质所造成的失眠[21]。诊断标准还包括日夜专注于失眠,过度担心失眠的后果。《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版)》(CCMD-3)[21]与 ICD-10的诊断标准相同。

除了临床诊断工具之外,失眠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还可使用睡眠日记、多导睡眠仪和体动记录仪。

2.鉴别诊断

失眠应区别于因年龄、应激事件或睡眠机会不足造成的生理性睡眠改变。如果没有明确的突发应激性因素,应考虑和嗜睡症、发作性睡病、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例如: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昼夜节律性睡眠障碍、快速眼动(REM)睡眠行为障碍、非快速动眼(NREM)睡眠觉醒障碍、噩梦、不宁腿综合征、睡眠异态(例如:睡眠期间行为异常)、物质滥用和药物导致的睡眠障碍进行鉴别诊断。

失眠与精神障碍或机体疾病共存的情况十分常见,增加了其鉴别诊断的难度。失眠可由共存的疾病诱发或加重,例如夜间的疼痛与失眠的关系[22,23]

昼夜节律性睡眠障碍的几种亚型可出现失眠的症状,包括睡眠时相延迟型、不规则睡眠-觉醒型、轮班工作型和时差变化型[24]。睡眠时相延迟常见于青少年和青壮年,尤其是夜间将自己暴露于强光的人群(例如:使用电子设备、看电视);而严重的昼夜节律性睡眠障碍更多见于老年人[29]。先天失明的人因不具有正常的昼夜节律,可出现失眠的症状[25]

如果睡眠不佳与肥胖或打鼾史有关,那么它有可能是由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导致的(例如: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服药的患者可能由于药物本身的兴奋或镇静作用导致异常的睡眠,而物质滥用(例如:药物滥用或嗜酒)也会导致同样的后果。若出现噩梦、夜惊或梦游,则可诊断为睡眠异态。

根据临床表现可将失眠进一步分为入睡困难型和睡眠维持困难型。失眠的分类诊断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类型的患者对治疗的反应可能不同,而且不同的治疗方式针对不同方面的问题[26]。常规病史采集和睡眠日记有助于甄别不同类型的失眠;多导睡眠仪的使用可评估睡眠的结构,并有利于鉴别其他类型的睡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