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主体增加的演化路径
国家助学贷款是在“银行-学生”两主体信用合约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演化的动力在于国家要保证学生获得基本的教育资金,演化的必要性在于在征信缺失的环境下,“银行-学生”的信用合约难以成立。所引入的主体包括:国家、学校、家庭、保险公司等。
一、传统债性模式的主体增加
(一)债性教育筹资两主体模式的不可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是否愿意贷款,给谁贷款,贷多少款,是由银行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的。在我国征信体制不健全,特别是学生征信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银行不愿意以信用模式贷款给学生。
最直接的债性合约只包括借款学生和银行两个主体。其概念模型示意图如图2-1所示。图中,学生通过支付利息获得了贷款的使用权,银行通过让渡资金使用权获得利息。由于借贷合约的完整执行具有期间性,期间意味着不确定性,所以,二者都将面临着期间风险。但银行的风险与学生面临的风险具有不同的特征。

图2-1 两主体概念模型示意图
债性教育筹资两主体模式的运行是不可能的,两主体模式下,资金贷出在前,回收在后,银行无权干预学生对所获得货币的支配权,因而银行处于被动地位,要面临“期间风险”。而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经济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遵循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原则,由学生来支配资金,使得该部分银行放贷资产由于“期间风险”而具有不确定性、赢利性小以及流动性差的特点,这与银行的“三性原则”是冲突的。
从安全性方面考虑。一般而言,学生贷款,具有自然人贷款的性质,没有实物可以抵押,属于信用贷款。信用贷款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大于抵押贷款的风险。信用风险可能来自于学生的道德风险,也可能来自于学生人力资本积累失败的客观风险。道德风险在于学生在有能力还贷的情况下故意不还贷的行为;人力资本积累的风险在客观上难以预测,能否对这类风险加以把握,取决于学生是否可以获得针对人力资本积累而进行的专业化指导。由于银行主体不具有激励专家对学生人力资本积累进行指导的客观机制,因此学生的人力资本积累存在的风险成为信用风险因素。其次是流动性风险。教育作为人力资本积累的途径并不是一个短暂的过程,教育的长期性特点决定了给予学生的贷款往往需要银行保持相当长时间的现金流输出,这显然与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形成冲突。从赢利性方面考察,银行与贷款学生的资金使用权交易价格——利息受到一定的约束,教育的公益性质决定了政府并不支持银行像普通贷款一样对利息要价太高;同时,学生人力资本积累的风险特征也不支持高额利息。
(二)教育贷款制度的改进:政府、学校主体的引入
1999年,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8个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中试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000年8月该项政策被推广至全国,规定由国家财政贴息,4大国有银行经办,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并要求采用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模式。
最初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范围限于本科生的学费和生活费,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即学生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国家财政贴息50%,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贴息,地方院校由地方财政贴息;坏账由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后来又规定贷款对象扩大到研究生,形成的呆坏账按实际发生额由财政进行全额核销。接着又确定了“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和定银行)和“三考核”(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的原则。按照这个规定,高校学生贷款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学费和生活费,住宿费也可以提出申请,但申请总额度的上限为每人每年6000元,申请人数的比例不能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0%。
2004年开始,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利息完全由国家补贴,如继续攻读学位,需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如终止学业,开始就业,则与承贷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在毕业或者终止学业后,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如果违约,承办银行将名字提供给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并予以公布。
在这一模式中,涉及了四个利益主体——政府、学校、银行与贷款学生。引入政府、学校后所形成的四主体概念模型如图2-2所示。

图2-2 四主体国家助学贷款概念模型示意图
引入政府主体是因为教育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该性质促成教育贷款符合政府的目标选择。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目标,提高全民素质,以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支持作用,而其中的风险损失则由银行承担,因此政府愿意通过介入银行与学生的两主体模型来促成助学贷款模式的产生。由于贷款的需求量远远大于贷款的供给量,出于能力与公平的考虑,政府拟将制度支持的目标重点定位于比较贫穷的学生。其方法主要是政策引导、财政贴息。政府主体引入的作用如下:其一,政策引导,突出表现在1999年政策指定由中国工商银行独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2000年扩大到4大国有商业银行,自2004年起才开始实行招标确定银行;其二,制定政策贴息,利于激励银行给予学生的贷款行为。贴息相当于一种配套的转移支付,能激励那些对资金增量边际效应较大的学生产生贷款动力。
将高校主体引入制度产生了如下的效应。其一,减小交易成本。高校承担甄别学生和追缴贷款的职责,既能减小管理成本,也能实施国家教育贷款的指向性初衷;其二,减小学生受教育的风险。学校教育越是能因材施教、应社会需求设置专业、促进满足学生偏好的课程体系的灵活度,就越能提升高校教育的效率,从而减小学生人力资本积累的失败率,减小学生的违约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整个制度的风险;其三,规制高校的行为。高校主体引入模型后,要承担本校学生欠款额度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给银行,使高校原来所获得的正的外部性消失,从而有利于高校本身成本-收益的均衡。改良措施要求高校承担管理、审核学生的责任,既有效降低了高校与学生“串谋”的行为,也有利于降低学生贷款的违约率,从而提高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效率。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主体的引入
2007年,国家着手推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制度,率先在江苏、重庆、湖北、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推行。2009年,政府将生源地信用贷款制度进一步推广至全国,要求全国各地普遍实施生源地贷款制度。目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制度已经成为国家助学贷款最主要的方式。所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助学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性质与条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额度、利率及年限
每人每年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为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各级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贷款学生及监护人按年度分期偿还。
3.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监护人负担。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或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
4.组织管理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各级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贷款运行机制。国家开发银行等办理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贷款。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牛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际上是在借款学生、银行、国家财政三主体的基础上,引入了家庭主体。其概念模型如图2-3所示。引入家庭主体后的生源地信用贷款,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相比,有如下改进优势:其一,减小了操作成本。由于学生在当地贷款,当地银行比较容易调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而且不管学生毕业后流向哪里,当地银行都可以通过学生家庭方便地联系到学生,操作比较方便,成本较低;其二,信用约束和贷后管理增强,减小了违约风险。由于贷款发生在学生家庭所在地,信用约束增强,当地银行可以方便地跟踪和管理学生还款情况,从而可以降低贷款的违约风险;其三,也给学生提供了便利。一方面,贫困的大学新生,在家庭所在地就可以取得贷款,从而可以方便顺利地到高校报到入学。另一方面,学生毕业后还款也很方便。

图2-3 四主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概念模型示意图
二、与保险机制的对接:保险机构主体的引入
2007年8月,央行向有关机构下发了《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要求各银行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助学贷款的同时,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模式,即将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业务。
教育贷款保险化,就是由保险机构对助学贷款提供保险。银行用风险补偿金(每年按银行发放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银行,由政府和高校共同承担,以弥补银行损失)的一部分作为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或其经纪公司负责贷款的追讨、跟踪、协调、发放等工作,如果学生违约,则由保险公司把违约金额赔付给银行。
如果将教育金融看做是一个体系,启用保险机制的本质就是将教育金融体系的风险转移到其体系之外(图2-4),将使教育总体合约的效率得到很大改善:其一,由保险公司或其经纪公司负责贷款的追讨、跟踪、协调、发放等工作,相较原助学贷款制度安排,保险公司或其经纪公司显然更加专业化,降低了操作成本,又因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贷款违约后的赔付责任,保险机构这一主体的约束、激励机制完善,从而促使它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也就提升了合约的总体效率。其二,银行的风险降低且本金得到保证。银行用一定保费作为成本,得到了学生违约后贷款大部分被保险机构赔偿的收益,从而大大降低了自身的风险,使银行主体的“成本-收益风险”趋于平衡,提升了合约的总体效率。其三,银行风险得到控制后,还会激励银行开展更多的贷款业务,从而可使贷款实际供给数量与需求数量的差距缩小,仍然会提高合约的总体效率。

图2-4 引入保险机构主体概念模型示意图
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定位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已经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正式批准。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助学贷款的信用保险,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和社会合理的风险管理职能,还可以体现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是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各种模式在我国的运行还属于发展期和探索期,并且助学贷款保险自身的机制设立也并不健全和完善。
三、人力资本消费单位的引入:企业托管模式
2011年11月11日,北京市委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代表、北京市教委代表、300多位企业家代表、学院师生代表、世华智业投资集团管理团队等共计约650人齐聚北京丰大国际大酒店,共同参与见证中国首所商管类免费大学的诞生:“百家企业联盟发起免费大学行动”正式启动。
据了解,“百家企业联盟发起免费大学行动”将主要以革命老区的孩子、少数民族学生和农民工子弟为帮扶对象,10年计划投资4000万元以上,至少免费培养1000名大学生。
免费大学免收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办学经费来源模式之一是岗位定制模式——高校与企业联合定向办班优选学生,由企业爱心先行赞助或按毕业后年薪的5%、10%、15%、20%向学校交付委托教育经费。这种由人力资本消费单位事先来承担学生的教育经费,事后学生到企业工作由工资来偿还经费的模式即是企业托管模式。
教育委托培养是教育金融制度中一个独特的分支,其实可以将它看成是“高校-企业-学生(人力资本消费者)”三主体模式,如图2-5所示。此模式的产生,相当于教育合约首先在高校和学生中间展开,然后在此基础上引入企业主体。在“高校-学生”两主体模式中,学生不但面临教育融资问题,而且承担了人力资本积累失败的风险,其个人的受教育过程难以靠自己完成。企业主体的引入,一方面减轻了学生的教育融资成本,同时也减小了就业风险,提升了学生“收益-成本-风险”之间的平衡性与效率。

图2-5 “高校-企业-学生”三主体合约模式示意图
人力资本消费单位的引入对于助学贷款中的银行主体来说是一种替代,由企业替代银行投资给学生其受教育所需资金,以期学生完成人力资本积累后能够到企业提供的岗位上去工作。这种模式与“学生-银行”两主体模式类似让企业承担较大的风险,姑且不考虑受资助学生的教育成功与否问题,由于很强的工作流动性学生在完成受教育之后很有可能不会选择去该企业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替代银行成为债性合约的主体成本过高、风险过大。针对这种状况,企业可以参照的办法是引入项目融资的精髓,学生与人力资源使用者企业签订合约,企业与银行订立合约,一旦学生不能还款,将由企业代付,成为学生不还款风险的托底承受者。企业以此作为信用增强激励银行给学生贷款,而不是替代银行成为借款主体。如此企业能够在合理的机制运行保障范围内为学生债性融资方式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