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债性教育金融制度缺陷

债性教育金融制度运行的绩效难以令人满意,学生贷款的回收率低而导致银行惜贷的现象部分是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但是其制度的根本缺陷是债性合约的模式与学生的人力资本积累、使用过程的高风险特征不相匹配。

人力资本积累的高收益性是由人力资本的特征引发的。一方面人力资本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基本生产要素的功能,为社会生产所必需;另一方面人力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又发挥着提高效率的功能,使其他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出增加或单位产出的投入成本下降。此外,与其他资本形式不同的是,人力资本除了经济效用外,还具有社会效用,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带来许多社会方面的收益,为经济效用的发挥创造有利的条件。人力资本的高效用导致了人力资本积累的高收益性,一方面人力资本通过生产要素质量的提高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在现代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呈上升的趋势,其收益份额迅速超过物质资本;另一方面,尽管人力资本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损耗和折旧,但相对物质资本而言,它在使用过程中伴随着知识增长和更新、经验积累、能力开发、个性完善等一系列自我丰富、自我强化、自我发展的过程,即人力资本具有自我衍生、自我扩张的功能,并随着寿命和劳动周期的延长,表现出收益递增的特点,从而使人力资本积累成为一种具有高回报率的过程。

人力资本积累价值实现的高风险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教育投资期限较长,因此回收期相对延后,有可能无法获得充足的回报。因为人才的培养具有积累性,对学生的教育投资必须是持续不断的,且较长期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得不到预期收益。教育就是投资未来,未来市场供求变化、产品或劳务需求、资本价格等是无法预见的,因此人力资本积累的市场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教育者也可能因为疾病或突发事件而丧失创造能力,工作能力甚至死亡。

(2)人力资本上市风险较大。学生选择就读的城市、学校、专业以及专业的冷热程度都会影响学生毕业后找工作的质量,而找工作的行为也是在未来发生,所以是否能够找到理想工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市场对于各种专业人才的需求一直在发生变化,热门专业在一段时间后变为冷门专业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那么学生在毕业后是否受市场欢迎成为未知数,由此人力资本上市风险较大。

(3)工作的流动性风险。人往高处走,利益的导向促使人才向收益较高的地方集中,从而造成人才配置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非均衡状态。工作的流动性会使得人力资本积累的收益发生波动,这种流动性如果是因为人才的主观意愿,往往会使得收益增加,如果流动性是由于就业环境恶化导致的失业再就业,那么收益减少的状况也是很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工作的流动性客观上会给人才培养和投资带来风险。

债性教育金融制度的设计与学生的高风险特征不相匹配,首先是基于学生-银行两主体的债性合约过于原始,未能根据学生受教育的收益-风险特征进行调整,原始因素的不匹配从以下得出。

第一,合约双方收益-成本的非平衡性。在原始债性合约中,学生在获得银行贷款完成学业后获得巨大的人力资本收益,而银行主体只能够获得正常的利息,却要付出每年数量不小的现金流,从而流动资金被占用,成本较大,如此银行的收益成本严重失衡。

第二,合约双方收益-风险的非对称性。在原始债性合约中,学生人力资本积累的高风险带来的债性资金回收的高风险,第二节制度运行绩效中贷款回收困难已经可以看出这点,学生受教育失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客观风险与学生主观不愿意还款的道德风险全部由银行承担,相对于如此少的利息收益,银行的惜贷行为也有了依据。

第三,制度内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互动性太差。在债性合约中,银行主体与学生主体的利益关系是对立面而不是利益捆绑的一体,即银行想做的是减少给学生发放贷款,尽可能保证多从受贷学生中多回收贷款,而对于学生的人力资本积累情况由于本身营业范围和专业知识的限制缺乏有效的监督指导;而学生想做的是如何能够尽可能从银行贷到款,还款期限如何极可能延后,对于银行的借贷背后银行的事务也呈现真空了解状态。如此双方非一致目标性决定了双方的互动性减弱,制度的内部运作效率很低。

既然原始债性合约与学生高收益-高风险模式的高度不匹配,需要对原始合约进行改良,国家助学贷款在两主体模式的情况下逐步引入学校、政府以及家庭主体,引入了多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学生更多的信用增信。

在增加学校、政府主体后,国家延长了贷款的还款期限,教育贷款的发放也不只限于学费,包括了生活费,学生不需要付给银行利息,国家财政贴息,关键是学校的参与加强了各个主体之间的互动性,给予银行、学生之间互通信息的桥梁。但是在四主体模式中,银行仍然承担了学生人力资本积累失败的主客观风险,国家虽然承担了利息、减免了营业税,但是仍将学生贷款发放的主体角色通过强制性政策给予银行,银行在不得不执行政策的情况下在自己可控制的职能范围内降低贷款发放率,由此未能改变学生和银行的不匹配地位。

生源地贷款的引入让学生的信用与家庭的信用相捆绑,如此实现增信。但是生源地贷款也让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贷款性质向抵押贷款转变。首先,个人主体家庭化,个人的信用转为家庭信用,承担贷款的不再是无资产的学生而是有着固定资产和稳定现金流入的家庭;其次,生源地的出现使助学贷款成为隐性抵押贷款,因为学生家庭位置已经确定,“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即使学生不还款,也可以让家庭的财产作为还款的保证,可以找到家里追还款;最后国家在实施生源地贷款政策的时候给予银行灵活选择的权利,一些银行已经选择让学生家庭提供抵押的方式发放助学贷款。如此生源地贷款的公益性性质得到破坏,但是学生的状况仍然改善甚微。

以上分析发现:尽管引入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银行发放贷款的数量,但是债性合约追求低风险性的特征与学生的高风险特征一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制约整个助学贷款的执行效率。在债性合约不能解决两主体的本质冲突时,唯一的突破突进就是改变合约。改变合约的途径分为三种:(1)微额化,将学生给银行带来的外在不可控风险内部化处理,使得银行能够全程监督学生的人力资本积累状况;(2)资产证券化,既然银行不得不接受国家赋予其发放助学贷款的任务同时又不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那么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银行风险转移出去是一条可以选择方案;(3)改变合约性质,引入股性合约,改变学生和银行的对立地位,将两者目标一致化,如此平衡风险-收益。